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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證券五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11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50002267號

一、配合本會95年4月4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53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第十二條、第二十二條及第二十九條規定應檢附「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書件部分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海外有價證券之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6月2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0950100252號

主旨:為因應證券交易法修正案之公布, 貴公司倘已設置或擬設置「審計委員會」,惠請 依說明所示辦理有關「審計委員會」之更名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配合證券交易法第14條之4、第14條之5規定辦理。

二、證券交易法修正案業於94年12月20日經立法院三讀通過,並經總統於95年1月11日公布,其中有關「審計委員會」之相關條文,將自96年1月1日起施行。為避免 貴公司已設置或擬設置之「審計委員會」,與證券交易法專有之「審計委員會」乙詞有所衝突或混淆,爰請 貴公司就所(擬)設之「審計委員會」,除已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3月2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1617號令所訂之要件,當依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辦理者外,即應辦理有關「審計委員會」之更名事宜,且就更名後之新名稱,應一律採用「準審計委員會」之新名稱,以利區隔及分辨;至於其設置及運作仍依「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之規定為依歸。

三、另倘公司章程載有「審計委員會」之設置依據者,亦應依上開所揭原則,檢視是否有修正章程予以更名之必要,謹此一併敘明。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50002519號

訂定「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重大消息範圍及其公開方式管理辦法」。

第一條 本辦法依證券交易法(以下簡稱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法第一百五十七條之一第四項所稱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其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之消息,指下列消息之一:

一、本法施行細則第七條所定之事項。

二、公司辦理重大之募集發行或私募具股權性質之有價證券、減資、合併、收購、分割、股份交換、轉換或受讓、直接或間接進行之投資計畫,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三、公司辦理重整、破產、解散、或申請股票終止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終止買賣,或前開事項有重大變更者。

四、公司董事受停止行使職權之假處分裁定,致董事會無法行使職權者,或公司獨立董事均解任者。

五、發生災難、集體抗議、罷工、環境污染或其他重大情事,致造成公司重大損害,或經有關機關命令停工、停業、歇業、廢止或撤銷相關許可者。

六、公司之關係人或主要債務人或其連帶保證人遭退票、聲請破產、重整或其他重大類似情事;公司背書或保證之主債務人無法償付到期之票據、貸款或其他債務者。

七、公司發生重大之內部控制舞弊、非常規交易或資產被掏空者。

八、公司與主要客戶或供應商停止部分或全部業務往來者。

九、公司財務報告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未依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公告申報者。

(二)編製之財務報告發生錯誤或疏漏,有本法施行細則第六條規定應更正且重編者。

(三)會計師出具無保留意見或修正式無保留意見以外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但依法律規定損失得分年攤銷,或第一季、第三季及半年度財務報告若因長期股權投資金額及其損益之計算係採被投資公司未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報表計算等情事,經其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或核閱報告者,不在此限。

十、公開之財務預測與實際數有重大差異者或財務預測更新(正)與原預測數有重大差異者。

十一、公司辦理買回本公司股份者。

十二、進行或停止公開收購公開發行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者。

十三、公司取得或處分重大資產者。

十四、公司發行海外有價證券,發生依上市地國政府法令及其證券交易市場規章之規定應即時公告或申報之重大情事者。

十五、其他涉及公司之財務、業務,對公司股票價格有重大影響,或對正當投資人之投資決定有重要影響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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