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一0八0四0號函
發布日期:95年07月27日
按增訂公司法第168條之1,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股東會如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新資金。又公司依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就減資及增資案件併案辦理。前經本部91年9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214760號函釋在案。個案上,如減少之資本為新台幣10億元,貴公司實收資本額約23億元,則增加之資本為大於、等於或小於新台幣10億元,尚無不可。
(經濟部九五、七、二七經商字第0九五0二一0八0四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