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第168條

增加資本得否與減資數額相同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一0八0四0號函

發布日期:95年07月27日

按增訂公司法第168條之1,旨在便於股份有限公司改善財務結構,股東會如於會計年度終了前,決議減少資本以彌補虧損,須同時引進新資金。又公司依上述規定辦理變更登記時,應就減資及增資案件併案辦理。前經本部91年9月26日經商字第09102214760號函釋在案。個案上,如減少之資本為新台幣10億元,貴公司實收資本額約23億元,則增加之資本為大於、等於或小於新台幣10億元,尚無不可。

(經濟部九五、七、二七經商字第0九五0二一0八0四0號函)

公司法第204條

七日前不算入始日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一0一五00號函

發布日期:95年07月14日

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七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所謂「七日前」,應適用民法第119條、第120條第2項不算入始日之規定,自通知之翌日起算至開會前一日,算足公司法所定期間。

(經濟部九五、七、一四經商字第0九五0二一0一五00號函)

公司法第167條

合併而取得股份尚非屬收買或收為質物

 

函釋字號: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九六九一0號函

發布日期:95年07月11日

按公司法第167條第3項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法條係在限制將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之行為。如因合併導致從屬公司取得控制公司之股份者,與上開「收買或收為質物」之情形,係屬二事。

(經濟部九五、七、一一經商字第0九五0二0九六九一0號函)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