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證券七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
為落實資訊公開,保障投資人權益,公開發行公司之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除應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但書或第二百零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方式,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外,前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公司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三十六條第二項第二款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 資訊公開之時間與方式:
(一)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為前揭行為之日起二日內,將決議情形及其行為之重要內容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二)公開發行公司知其經理人或董事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而為前揭行為者,應於知悉之日起二日內,將該經理人或董事行為之重要內容及公司擬採行措施輸入本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二、
前揭所稱「行為之重要內容」,至少應包括該經理人或董事之名稱、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職務及該事業之名稱、地址、營業項目,以及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等內容。如行為人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並應揭露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1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50017868號
主旨:為落實資訊公開,保障投資人權益,公開發行公司之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除應依公司法第三十二條但書或第二百零九條第三項、第四項規定之方式,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外,前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公司並應依說明事項辦理資訊揭露事宜,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令(附件一)辦理。
二、各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有符合旨揭情事者,應依下列方式辦理資訊公開:
(一)公司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者,應將決議情形及其行為之重要內容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二)公司知悉經理人或董事有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許可從事旨揭行為者,應於知悉後將該經理人或董事行為之重要內容及公司擬採行措施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三)前揭所稱「行為之重要內容」,至少應包括該經理人或董事之名稱、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職務及該事業之名稱、地址、營業項目,以及對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等內容。如行為人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並應揭露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三、為期前揭資訊即時揭露,本公司刻正依主管機關函示增修訂「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處理程序)第二條條文,嗣奉核定公告實施後,上市公司遇有說明二情事者,悉應依處理程序第二條所定款次之申報格式辦理申報事宜。上市公司於前揭修正條文公告實施前有旨揭應揭露之情事者(如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從事競業行為,或有說明二(二)情事者),請先依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款辦理重大訊息申報,且應按附件二之項目充分揭露相關內容。
四、至未上市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即日起遇有符合說明二情事者,請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http://sii.tse.com.tw)點選「證交法施行細則第7條第1款至第9款規定應公告事項」之第9款,按格式10至格式13辦理申報。
五、為利公司依規定辦理資訊公開事宜,請各上市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於董事會等場合加強對董事及經理人宣導前揭函令(如附件一),俾利董事及經理人配合提供資料予公司辦理資訊揭露事宜。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5年7月26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50019207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令發布有關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或經理人從事大陸地區事業之投資或營業而有競業之情形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資訊公開。請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003382號函辦理。
二、為落實資訊公開,保障投資人權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5年7月18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20961號令:公開發行公司之經理人自營或為他人經營同類之業務,或董事為自己或他人為屬於公司營業範圍內之行為,除應依公司法第32條但書或第209條第3項、第4項規定之方式,經董事會或股東會同意外,前揭行為如屬大陸地區事業之營業者,公司並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辦理資訊公開:
(一)資訊公開之時間與方式:
1、公開發行公司應於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經理人(或董事)為前揭行為之日起二日內,將決議情形及其行為之重要內容輸入該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2、公開發行公司知其經理人或董事未依規定取得董事會(或股東會)決議許可,而為前揭行為者,應於知悉之日起二日內,將該經理人或董事行為之重要內容及公司擬採行措施輸入該會指定資訊申報網站。
(二)前揭所稱「行為之重要內容」,至少應包括該經理人或董事之名稱、所擔任該大陸地區事業之職務及該事業之名稱、地址、營業項目,以及對本公司財務業務之影響程度等內容。如行為人有對該大陸地區事業從事投資者,並應揭露其投資金額及持股比例。
三、請各上、興櫃公司於董事會等場合對董事及經理人等加強前揭法令之宣導,如有前揭法令規定之情事者,並應透過「公開資訊觀測站」辦理申報。
四、上開申報事項,本中心已修訂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相關條文,並已函報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核備中,俟核備後即可公告實施,惟為避免資訊申報空窗期,於上開規章公告及相關申報電腦格式建置完成前,請各上興櫃公司以重大訊息其他款次先行辦理公告申報,申報格式及內容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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