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十月份稅務>
一、發布「產品工程服務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審理原則」。
訂定「產品工程服務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審理原則」,並自中華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日生效。
附「產品工程服務適用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一日修正前新興重要策略性產業屬於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部分獎勵辦法審理原則」。
(95.11.2台財稅字第09504555550號)
附件:09504564840附件.doc
二、國人在大陸地區就醫,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准予列舉扣除。
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之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之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之證明,並經依「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第七條規定之機構或民間團體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其受有保險給付部分及非屬所得稅法第十七條所稱「醫藥費」範圍之交通費、旅費或其他費用,均不得於綜合所得總額中扣除。
(95.10.5台財稅字第095045506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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