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十一月份稅務>
一、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之退稅課求權消滅時效為5年。
一、有關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前,非屬稅捐稽徵法第28條規定範圍之退稅請求權,其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類推適用稅捐稽徵法第28條之規定。至於行政程序法於90年1月1日施行後,上項退稅請求權之消滅時效期間,應適用該法第131條之規定。
二、下列令函中,有關溢繳稅款之請求權如屬行政程序法施行前已發生之退稅請求權,得類推適用民法消滅時效之規定部分,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一)財政部90年11月1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036號函。
(二)財政部90年1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11號函。
(三)財政部90年12月26日台財稅字第0900457455號函。
(四)財政部91年5月20日台財稅字第0910451690號函。
(五)財政部93年9月15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608號函。
(六)財政部93年9月24日台財稅字第09304523500號函。
(七)財政部94年2月2日台財稅字第09404511390號令。
(八)財政部95年3月13日台財稅字第09504515150號函。
三、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退稅尚未確定之案件,仍准適用申請時之相關令釋規定辦理。
(95.12.6台財稅字第09504569920號)
二、核釋公司於投資抵減期間變更會計年度之適用期間疑義。
一、公司或營利業事依據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六條、第七條及第八條、促進民間參與公共建設法第三十七條及第四十條、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第二十九條及第三十三條暨其他法律適用投資抵減者,其於抵減期間變更會計年度時,應以結算申報所屬之會計年度核算可抵減年限。
二、茲舉例說明,甲公司原採5月制,其於88年度購置自動化設備並享有投資抵減,89年1月1日起會計年度由5月制變更為曆年制,則甲公司應以會計年度終了日為92年12月31日之92年度為適用投資抵減之最後期限;若88年度為曆年制,89年12月1日起由曆年制變更為12月制,則甲公司之最後抵減期限為會計年度終了日為93年11月30日之92年度。
(95.11.22台財稅字第0950456493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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