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僅董事一人死亡,未依法補選,對之起訴應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不可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一、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採董事制,其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公司,均由董事為之,與六十九年五月八日修正前之公司法採雙軌制,得以董事或股東為之者不同,從而本題列公司全體股東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對之起訴,即有未合。
二、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法人之代表人在民事訴訟法上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則法人在民事訴訟上自係無訴訟能力人。依本題題旨,公司僅董事一人,其死亡後公司股東不依法補選董事,致公司陷於無代表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