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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24條

函釋字號:司法院(78)秘台廳(一)字第0一七六九號

發布日期:95年11月21日

 

△公司經撤銷登記即失其存在之法律上根據但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其法人人格仍視為存續

按法人至清算終結止,在清算之必要範圍內,視為存續,解散之公司除因合併、破產而解散者外,應行清算,又解散之公司於清算範圍內,視為尚未解散,民法第四十條第二項、公司法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五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公司設立登記後,經中央主管機關撤銷其登記,該公司即失其存在之法律上根據,惟為處理債權債務及公司之財產,以了結其與第三人之權利義務關係,其法人人格似應類推適用上開有關公司解散及清算之規定,於清算之必要範圍內,仍視為存續。(司法院(78)秘台廳(一)字第0一七六九號)

相關法規條文:公司法第108條

函釋字號:司法院司法業務研究會第三期

發布日期:95年11月22日

公司陷於無代表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請法院選任特

 

△有限公司僅董事一人死亡,未依法補選,對之起訴應聲請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不可以全體股東為法定代理人

一、現行公司法關於有限公司,採董事制,其執行公司業務及對外代公司,均由董事為之,與六十九年五月八日修正前之公司法採雙軌制,得以董事或股東為之者不同,從而本題列公司全體股東為公司法定代理人,對之起訴,即有未合。

二、依司法院院解字第二九三六號解釋,法人之代表人在民事訴訟法上視作法定代理人,適用關於法定代理之規定,則法人在民事訴訟上自係無訴訟能力人。依本題題旨,公司僅董事一人,其死亡後公司股東不依法補選董事,致公司陷於無代表人。則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十一條第一項規定,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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