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一月份專題>
回顧與展望
-95年財稅法令重大變動及96年可能方向
李聰明會計師
96.1.15
又是一個新的年度的開始。回顧95年,在財經及租稅法令規定上,仍有一些變動,以下彙整這些變動,讓大家做個回顧,同時,也就這些變動對未來的可能影響略抒淺見,以供大家參考。
財經方面:
一ˋ公司法修正
公司法於95年2月3日部份修正,計修正6條文文。修正重點在於調整企業重整規定,使企業重整比較可行,包括限定公司重整人準用公司經理人的消極資格,以免類似博達案由公司負責人利用人頭操縱重整關係人會議;重整計畫及減增資、債務清償方案原規定須經關係人會議各組表決權總額三分之二以上同意,新規定則將表決門檻降至二分之一。同時也排除員工及原股東新股發行優先承購權,加速引進特定人。……等。
二、證券交易法二度修正
證券交易法於95年月及95年5月二度修正。5月的修正僅修改第171條的罰則及第183條的施行日期,1月的修正則增訂8個條文、刪除9個條文及修正21個條文,主要是為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取得法源,不過這部份自96年才開始適用。另外規定公司董事長、總經理要對財務報表不實負無過失責任,又對內線交易的防止規範更為嚴謹 。
三、商業會計法及「商業會處理準則」修正
商業會計法修正條文於95年5月24日經總統令發布,緊接著「商業會計處理準則」條文則於11月修正。此次商業會計法最大的修正在於將員工分紅排除於「不得作為費用或損失」之列,預計自97年度開始實施,屆時恐怕會對高員工分紅公司的獲利產生相當大的影響。至於「商業會計處理準則」的修正則是回歸一般公認會計原則的規定,導正過去兩者規定不一的缺失 。
四、多項財務會計準則公報修正或開始實施
95年發布了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7號「無形資產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38號「待出售非流動資產及停業單位之會計處理準則」,均自96年度開始實施,但得提前適用;另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4號「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及第36號「金融商品之表達與揭露」,都是由95年開始實施,對非公開發行公司而言,95年的年度財務報表將可能有較大變動。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同時於6月修正30號公報部份條文;於7月修正第1號、第8號、第35號公報部分條文,然後又在11月再修正第7號、第25號、第35號公報部份條文。
又第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原則」規定自94年開始適用,94.7經濟部正式發布公告,納入公開發行公司編製合併報表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及實收資本額3千萬元以上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如期於94年1月1日適用35號公報「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上開2種公司以外之非公開發行公司,及適用商業會計法之獨資合夥商業,在94年至95年宣導期間,自行選擇是否適用35號公報。惟自96年1月1日起均一體適用。所以自96年起,所有企業均須適用資產減損規定,資產鑑價公司又可以大發利市了。
五、金管會積極推動公司治理及資訊透明化
雖然發生了力霸事件,造成金管會主委黯然下台,金管會在95年其實還是在積極推動公司治理及公開發行公司資訊透明化,包括配合證交法修正訂定強制設立獨立董事標準、強化董監視酬金資訊透明化、訂定會計主管資格條件及專業進修辦法、規定96年起董事會開會過程必須全程錄音或錄影、規定涉及競業禁止董事經理人登陸須揭露相關資訊……等。
六、經濟部修改「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規定
經濟部於95年2月修正「國外投資或技術合作輔導及審核處理辦法」為「公司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處理辦法」,另訂定「國外投資申報處理要點」,提高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之標準。原規定,公司對投資事業持股在百分之二十以上者,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修正後公司對投資事業持股在百分之五十以上者,才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二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對投資事業持股在百分之二十以上但未達百分之五十者,只得按國外投資總額百分之十範圍內提撥國外投資損失準備。
七、公開發行公司「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必須提列特別公積
財務會計準則第三十四號公報「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準則」開始適用後,在股東權益項下將可能產生「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為維持公開發行公司財務結構之健全與穩定,金管會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於九十六年開始及以後年度決議分配前一年度盈餘時,除依法提列法定盈餘公積外,應就帳列股東權益項下之「金融商品未實現損失」金額提列相同數額之特別盈餘公積。公開發行公司應及早規劃或修正公司章程所訂股利政策。
稅務方面:
一、所得稅法修正
所得稅法於95年5月修正部份條文。本次計修正11條條文、刪除5條條文。修正重點微將企業未分配盈餘課稅改依財務會計原則計算,統一採「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的稅後純益」作為計算營利事業所得稅基礎,避免過去「該繳未繳、不該繳卻多繳」的不合理情況。另外商在台投資所獲配的股利淨額或盈餘淨額,將一律採分離課稅,不再因有無在台設立分支機構或營業代理人而有不同。另取消執行業務者帳簿必須驗印的規定。
二、最低稅負制施行細則發布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1.1起實施,96年5月申報95年所得稅時適用。財政部已於95年發佈「所得基本稅額條例施行細則」及「有價證券交易所得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查核辦法」,規範有價證券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查核等事項。個人在申報前,可以好好研究相關規定,以選擇對自己最有利的所得計算方式。
三、投資抵減優惠縮水
行政院分別修正「網際網路業製造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及「批發業零售業及技術服務業購置設備或技術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等投資抵減規定。將設備抵減率皆降為7%,技術皆為5%。
另規定設備安裝地點不可違反區域計畫法等相關法律之規定;設備安裝費用不得計入成本適用抵減。
四、研發支出抵減愈來愈難
最高行政法院95年度判字第01117號判決指出,研究發展必須考慮其創新高度,以確立「既可符合促進產業升級條例所欲達成的經濟發展政策目標,又不會過度犧牲稅捐公平性與中立性」的衡平性。企業研發支出若不具前瞻性、風險性與開創性,將被視為僅屬產品的改良,研發支出不能抵稅。由此可以預見,這個最高行政法院判決將會被財政部及各國稅局廣泛引用,企業未來及目前尚未核定的以前年度申報案件,將會被嚴格審查,要抵稅更困難了。而且,企業適用租稅減免案件,已被列入96年時大獵漏計畫中。
五、海外設備及存貨報廢損失可以有條件列報
財政部發布解釋,對於企業在海外分支機構的固定資產、原物料與商品的報廢損失,財政部同意有條件列報為損失。如果是公開發行公司,可直接依據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相關規定,按會計師查核簽證報告,核實認定其報廢損失。如果是非公開發行公司,應在事前檢具清單,敘明理由,報請稽徵機關核備後,委託本國或境外當地合格會計師監毀及簽證,亦可委託境外公證機構或檢驗機構監毀,並取具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核認定。
六、個人大陸醫藥費可列舉扣除
財政部賦稅署發布解釋,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或受扶養親屬,因病在大陸地區就醫,其給付大陸地區醫院的醫藥費,可憑大陸地區公立醫院、財團法人組織醫院或公私立大學附設醫院出具的收據或證明,經大陸地區公證處公證及財團法人海峽交流基金會驗證後,自其當年度綜合所得總額中列舉扣除。另未確定案件也適用此新規定。
七、營所稅電腦選案新系統預定96年上線運作
財政部現在使用的營所稅電腦選案系統已有20年歷史,要先由人設定指定變數,然後電腦依據設定變數,從申報案件中選出案件供稅務人員進行查核,仍依賴稽查人員的經驗。且20年前選案設計重點放在製造業,目前卻是服務業當道;而且陸續加入未分配盈餘、股東可扣抵稅額及最低稅負制等新法令,因此財政部預定96年6月建立高效率查稅系統,營所稅電腦選案新系統96年將上線運作。
八、綜所稅退職所得定額免稅金額96年起提高
96年度計算退職所得定額免稅之金額,按消費者物價指數上漲3.11%程度,調整退職所得計算方式如下:
一、一次領取退職所得者:
(一)領取總額在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以下者,所得額為0。
(二)超過161,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未達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以其半數為所得額。
(三)超過322,000元乘以退職服務年資之金額部分,全數為所得額。
二、分期領取退職所得者:以全年領取總額減除697,000元後之餘額為所得額。
九、財政部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 」
財政部修正「小規模營業人營業稅起徵點」,並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一日施行。買賣業、製造業、手工業、新聞業、出版業、農林業、畜牧業、水產業、礦冶業、包作業、印刷業、公用事業、娛樂業、運輸業、照相業及一般飲食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八萬元。裝潢業、廣告業、修理業、加工業、旅宿業、理髮業、沐浴業、勞務承攬業、倉庫業、租賃業、代辦業、行紀業、技術及設計業及公證業等業別之起徵點為每月銷售額新臺幣四萬元。
以上是過去一年的重要財務稅務法令修正。去年跟大家報告,稅務方面政府查稅將更嚴格,如今看來,情況的發展大致符合預期。由95年法令的修訂方向,未來這個趨勢恐怕仍將延續,租稅規劃空間縮小。另外新的會計處理準則紛紛上路,企業必須跟上法令及會計處理規定的變動,否則將難以適應變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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