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二月份稅務>
一、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95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080比1。
(96.2.9台財稅字第09604504880號)
二、納稅義務人戶籍暫遷至戶政事務所,稅捐機關無須將稅單寄送至戶政事務所。
稅捐稽徵文書之應受送達人戶籍經依戶籍法第47條及同法施行細則第15條規定,暫遷至戶政事務所者,因該戶政事務所並非應受送達人可得收受文書送達之處所,稅捐稽徵機關無須將該稅捐稽徵文書寄送該戶政事務所。如應受送達人之住居所、營業所、事務所或其他應受送達之處所不明,不能以其他方法為送達者,稅捐稽徵機關應依稅捐稽徵法第18條規定辦理公示送達。
(96.2.8台財稅字第09604505180號)
三、核釋公司股東以股票與他公司發行之特別股進行股份轉換及嗣後特別股贖回之課稅規定。
公司之股東依企業併購法第29條規定,以原持有之該公司股票,轉換取得他公司發行之特別股者,依同法第4條第5款規定,係指讓與全部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作為對價,以繳足公司股東承購他公司所發行之新股或發起設立所需之股款之行為。各該讓與已發行股份予他公司之股東,其所抵繳他公司發行特別股股款之金額超過其所讓與股份之原始取得成本部分,屬證券交易所得;嗣後該發行特別股之公司贖回特別股時,其支付該等特別股股東之金額,超過股份轉換時該等股東以讓與之股份抵繳特別股股款金額之部分,屬股利所得(投資收益),應依規定課徵所得稅。
(96.2.7台財稅字第09604510610號)
四、95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核定「95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部核定。
(96.2.7台財稅字第09604504850號)
五、扣繳義務人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檢舉或告發獎金之扣繳憑單予檢舉人。
在中華民國境內居住之個人有告發或檢舉獎金之所得,扣繳義務人應於每月10日前將上1月內所扣稅款向國庫繳清,並於每年1月底前將上1年內扣繳之稅款數額,開具扣繳憑單,彙報該管稽徵機關查核。惟得免依所得稅法第92條第1項規定寄發扣繳憑單予檢舉人,如檢舉人提出申請時,再予補發。
(96.2.6台財稅字第096045098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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