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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04167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營業細則」、「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及部分上市相關規定等九項規章,修正重點及修正條文詳如附表及附件一至十,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3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04797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修正規章除股票集中保管新制之施行如第二項所述外,自公告日後申請股票上市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有關修訂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二之股票集中保管制度,於本公告日後上市掛牌之公司應全面適用新制,本公告日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之已上市公司,可選擇繼續適用修正前規定按原訂時程領回,或選擇下列分批領回之配套措施,一經選定,即應採用至全部領回完畢止,不得中途變更。分批領回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94年(含)以前已掛牌上市者,自本公告日起得領回其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本(96)年7月1日起得全數領回。 (二)95年度掛牌上市者,自本(96)年7月1日起得領回其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97年1月1日起得全數領回。 (三)於本(96)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日期間掛牌上市之公司,自公告日後得選擇適用股票集中保管新制,即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領回。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附件 附表、上市相關規章修正重點及修正條文總說明表 附件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二、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三、營業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四、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五、股票上市申請書、股票上市申請書所載附件修正對照表 附件六、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七、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八、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九、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十、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上市相關規章修正重點及修正條文總說明表 衡酌國際化、自由化之市場競爭,並考量我國現今產業發展趨勢、企業經營實務,為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並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依據主管機關95年10月19日及12月21日研商上市(櫃)規章及承銷制度檢討會議決議,爰全盤檢討本公司相關上市條件規章,茲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04168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4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06127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條、第33條及第49條之1,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4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061275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相關附表,請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頁查閱及下載(網址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2337071)。
文 號:台證上字第0960101074號 主旨:貴公司遇有改選董事或監察人之情事時,應注意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又依95年3月10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03165號函,「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故請 貴公司於改選董事或監察人時,注意上開法令之規定。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03434號 主旨:為期公司之重大資訊即時充分公開,上市公司遇有說明三所列情事,應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主動辦理資訊揭露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6年2月2日證期一字第0960003651號函辦理。 二、爾來發現部分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時,並未依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主動辦理資訊公開,影響股東權益至鉅。按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四十七款已明定應揭露之重大情事,另並於第四十八款明定「上市公司或其聯屬公司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即公司有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若本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四十七款未予列舉,仍應主動依第四十八款揭露相關訊息,以維護股東權益。 三、為使資訊即時充分公開,嗣後公司遇有下列三種情事者,請即時依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款,於事實發生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辦理揭露事宜: (一)因財務結構及財務狀況不佳,經本公司要求定期公告財務資料者。 (二)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三)公司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九款「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60006127號 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之一。 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