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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二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04167號

主旨:公告修正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營業細則」、「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及部分上市相關規定等九項規章,修正重點及修正條文詳如附表及附件一至十,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3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04797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旨揭修正規章除股票集中保管新制之施行如第二項所述外,自公告日後申請股票上市者,應適用修正後之規定。

二、有關修訂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十條及第十條之二之股票集中保管制度,於本公告日後上市掛牌之公司應全面適用新制,本公告日前依修正前規定辦理股票集中保管之已上市公司,可選擇繼續適用修正前規定按原訂時程領回,或選擇下列分批領回之配套措施,一經選定,即應採用至全部領回完畢止,不得中途變更。分批領回之配套措施如下:

(一)94年(含)以前已掛牌上市者,自本公告日起得領回其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本(96)年7月1日起得全數領回。

(二)95年度掛牌上市者,自本(96)年7月1日起得領回其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97年1月1日起得全數領回。

(三)於本(96)年1月1日起至本公告日期間掛牌上市之公司,自公告日後得選擇適用股票集中保管新制,即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六個月後得領回集中保管股票二分之一,其餘股票自上市買賣開始日起屆滿一年後始得領回。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附件

附表、上市相關規章修正重點及修正條文總說明表

附件一、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二、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三、營業細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四、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五、股票上市申請書、股票上市申請書所載附件修正對照表

附件六、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七、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八、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九、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修正條文對照表

附件十、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修正條文對照表

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公告

上市相關規章修正重點及修正條文總說明表

衡酌國際化、自由化之市場競爭,並考量我國現今產業發展趨勢、企業經營實務,為擴大資本市場規模並符合國際發展趨勢,依據主管機關95年10月19日及12月21日研商上市(櫃)規章及承銷制度檢討會議決議,爰全盤檢討本公司相關上市條件規章,茲臚列修正重點如下:

 

修正重點

修正條文

附件

一、放寬上市獲利能力條件

放寬上市獲利能力條件

為彰顯申請上市公司整體經營結果,避免因轉投資收益列入營業外收入項目而導致不符營業利益獲利條件,阻礙該型態之企業上市,爰對於編有合併財務報表者,增訂其個別財務報表之營業利益不適用獲利能力標準之規定

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4條第1項第3款

附件一 P.2

配合修正

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2條之1第3項第2款

附件一 P.14-15

配合修正

增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4條第3項

附件二 P.6-7

二、強制集保之通盤檢討

全面簡化股票強制集保制度

簡化現行繁複之股票集中保管規範以符合國際潮流,爰修訂對初次申請上市公司之應辦理股票集保人員,限制其持股於掛牌日後6至12個月內之轉讓與設質

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

附件一 P.6-11

配合修正

修正「營業細則」第51條第4項

附件三 P.2-4

放寬上櫃公司申請上市之集保規範

按上櫃公司上櫃後股權分散,如欲申請上市多面臨須協調鉅額股數以符合現行集保總計比率之困難,為尊重企業自由選擇及轉換交易市場之意願,修正為除免除總計比率規定之適用外,並依上櫃公司於原上櫃股票集保期間是否屆滿而申請上市,分別訂定相關集保規範於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之2第1項第1款及第2款

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0條之2

附件一 P.11-13

三、不宜上市具體認定標準之調整

1.刪除大量股權移轉限制

鑑於發行公司常為增加員工向心力、策略聯盟或為加強經營團隊或股東陣容,股權移轉情事日趨普遍,為避免阻礙公司申請上市意願,爰刪除此項限制

刪除「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第1項第9款,修正第12條之1第3項第4款

附件一 P.3-6P.14-15

配合修正

刪除「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6條,修正第17條

附件二 P.9-10

修正「營業細則」

51條第2項第2款、第51條之1第2項第1款、第51條之2第7項第3款及第51條之3第2項第2款

附件三

修正「投資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第5條

附件六

修正「金融控股公司申請股票上市審查準則」第3條

附件七

修正「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第4條

附件八

修正「上市公司設置獨立董事之處置要點」第2條

附件九

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議委員會簡則」第6條

附件十

2.檢討特定公司認定標準

考量歷年來申請公司與特定公司有業務往來情形者,已訂有排除適用情況,且於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已訂有重大非常規交易等不宜上市之規定,爰刪除對特定公司之認定標準,及增訂母子公司間共用貸款額度之排除條款

刪除「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8條第1項第1至5款、第2項及第3項,增訂第1項原第8款但書

附件二 P.3-6

3.檢討「違反誠信原則」認定標準

考量申請公司之負責人向金融機構貸款有逾期還款事實惟有其合理事由或非屬重大者,尚不致重大影響申請公司之營運,爰修訂予以排除適用

增訂「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5條第1項第2款第1目但書

附件二 P.7-8

四、適度放寬特定行業或組織型態公司之上市條件

1.放寬建設公司上市條件

對建設公司依合約規定所取得地上權所為之推案,如僅得出租而不得出售致轉列出租資產者,尚非肇因於申請公司之餘屋去化能力,故修正予以排除適用,未來本公司並將視個案審慎處理及審查。

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6條第1項第4款

附件一 P.16

刪除「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9條

附件二 P.10-11

2.檢討集團企業認定標準

考量現行對集團企業之認定範圍較公司法規範廣泛,爰刪除上市補充規定第6條第2項第2款以回歸公司法對關係企業之認定範疇

刪除「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6條第2項第2款

附件二 P.1-3

配合修正

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2條第2項第3款

附件一 P.1

五、檢討上市審查作業程序

為期在維護本公司現行審查品質下,可增進審查效率,本次修正審查作業程序重點如下:

1. 簡化上市申請書件:分為必要書件及備供查閱書件

2.增加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提請審議會審議之彈性:收件後6周內提報審議會審議

3.增進申請公司退件後重行申請上市之彈性:刪除屆滿6個月使得重行申請上市之規定,及增列得以新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為重行送件依據之規定

修正「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

附件四

配合修正

「股票上市申請書」

附件五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15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04168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4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06127號令發布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4條、第33條及第49條之1,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2月14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061275號函辦理。

二、旨揭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等相關附表,請至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網頁查閱及下載(網址http://www.fscey.gov.tw/news_detail2.aspx?icuitem=2337071)。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16日

文 號:台證上字第0960101074號

主旨:貴公司遇有改選董事或監察人之情事時,應注意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請 查照。

說明: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公開發行公司之股東時,除經主管機關核准者外,不得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不適用公司法第二十七條第二項規定。」,又依95年3月10日金管證一字第0950103165號函,「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第二項之規定,核准政府股東或法人股東如已由其代表人同時當選或擔任公開發行公司之董事及監察人時,得自現任董事、監察人任期屆滿後始適用之。」。故請 貴公司於改選董事或監察人時,注意上開法令之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27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03434號

主旨:為期公司之重大資訊即時充分公開,上市公司遇有說明三所列情事,應依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以下簡稱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主動辦理資訊揭露事宜,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證券期貨局96年2月2日證期一字第0960003651號函辦理。

二、爾來發現部分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時,並未依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主動辦理資訊公開,影響股東權益至鉅。按本公司重大訊息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四十七款已明定應揭露之重大情事,另並於第四十八款明定「上市公司或其聯屬公司有其他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者。」即公司有經董事會決議之重大決策,或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若本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一至第四十七款未予列舉,仍應主動依第四十八款揭露相關訊息,以維護股東權益。

三、為使資訊即時充分公開,嗣後公司遇有下列三種情事者,請即時依處理程序第二條第一項第四十八款,於事實發生次一營業日交易時間開始前辦理揭露事宜:

(一)因財務結構及財務狀況不佳,經本公司要求定期公告財務資料者。

(二)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

(三)公司發生證券交易法施行細則第七條第九款「其他足以影響公司繼續營運之重大情事」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2月14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60006127號

修正「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之一。

附「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四條、第三十三條、第四十九條之一修正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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