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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專題>

95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重大變動事項

林月霞會計師   96.3.31

春暖花開了又到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的季節,這是大部份會計人員一年中最痛苦的時段,每年此時總是忙的焦頭爛額,但忙碌之餘,也要注意法令的修正,以免繳了不該繳的稅或是將來遭到補稅送罰的命運。今年的申報有兩項重大變動,一是未分配盈餘申報的修正,一是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的適用,本文僅就此二項變動,簡單說明如下。

壹、未分配盈餘申報修正

財政部於95年5月修正所得稅法部分條文,其中關於未分配盈餘申報之變動情形如下:

1.所稱未分配盈餘係指營利事業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減去各項盈餘分配項目。此之「稅後純益」與94年度以前依所得稅法計算調整之「課稅所得減當年度應納之營利事業所得稅」有很大的不同。簡單的說,課稅所得就是所謂的「申報所得」,而「稅後純益」即是資產負債表上之「本期損益」。既是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則有關所得稅費用之處理、備抵呆帳之評估、存貨成本與市價孰低之評估、採權益法之長期股權投資及金融商品之會計處理等等,皆須依商業會計法之規定辦理。

94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書關於稅後純益有兩個欄位可勾選

u 94年度之財務報表若經會計師簽證(即所謂的財簽)則勾選「1-1 會計師查核簽證當年度財務報表所載之稅後純益」--須附會計師簽證報告

u 94年度之財務報表若未經會計師簽證或只有所謂的稅務簽證,則勾選「1-2當年度依商業會計法規定處理之稅後純益」

2. 可彌補次一年度之虧損:94年度以前計算未分配盈餘時僅能彌補以前年度之虧損,修正後之法令則規定,亦可彌補次一年度之虧損,但次一年度之虧損必須經過會計師簽證。因此,凡94年度有盈餘但不分配,而95年度有虧損者,則95年度財務報表只要請會計師簽證(財簽),則95年度之虧損即可彌補,可避免繳納過多之未分配盈餘加徵10%稅額

貳、所得基本稅額條例之適用

所得基本稅額條例自95年1月1日起實施95年度營所稅申報多了一份營利事業所得基本稅額申報表必須填報但其排除適用對象如下

u 獨資合夥

u 所得稅法第75條第5項所定宣告破產營利事業之決算申報

u 所得稅結算或決算申報未適用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獎勵且無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一項各款規定所得額之營利事業所稱未適用投資抵減指當年度所得稅申報計算之應納稅額,未減除投資抵減。不包括營利事業以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抵減上一年度未分配盈餘加徵之稅額

所謂的基本稅額係指基本所得額依規定稅率計算之稅額,且基本稅額高於一般所得稅額差額部份,不得以其他法律規定之投資抵減稅額減除之

基本所得額=課稅所得額+各項免稅所得

課稅所得額=依所得稅法第24條或第41條規定計算之所得額-依所得稅法及其他法律停徵、免徵或免納所得稅之所得額-所得稅法第39條規定以往年度營業虧損

申報基本所得額時,應注意事項如下

u 基本所得額為負數時無須課徵最低稅負

u 證券交易損失及OBU損失於計入基本所得額時以零計入

u 相同條件下如同時存在有前五年虧損扣除額及獎勵免稅所得則選擇盈虧互抵之金額不同,將會產生不同之基本稅額,須自行決定最有利的方式申報

 

以上簡單所述期望對大家的結算申報作業能有些許的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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