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會計審計四月>
商業會計法修正後,應將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予以重分類,不得將94年度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以前年度虧損。
所詢經本部於95年11月15日邀集有關機關學者,研商員工分紅及資產重估相關會計處理,其議題三會議結論為:「商業會計法修正後,公司即應將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予以重分類,不得將94年度原帳列資本公積項下之『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以前年度虧損。案內95年6月20股東會仍以『資本公積-資產重估增值準備』彌補94年累積虧損,自非適法」。
(經濟部九五年十二月四日經商字第0九五0二四三二二九0號)
96.4.3(96)基秘字第072號
「符合公司法第369條之3推定為有控制與從屬關係之公司進行合併之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96.4.9(96)基秘字第076號
「不動產證券化售後租回處理」疑義說明。
96.4.13(96)基秘字第082號
「第五號公報第13段適用」疑義說明。
96.4.20(96)基秘字第088號
「員工專案離退會計處理」疑義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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