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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證券五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8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60013097號

主旨: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簡稱業務規則)第12條、第12條之1、第12條之2、第35條之3及「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簡稱資訊申報辦法)第8條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一、二,除業務規則部分條文之實施依說明二辦理外,餘自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本次相關規章修正說明詳附件修正條文對照表。

二、有關本次業務規則修訂條文中增訂變更交易方法及分盤處置措施部分,考量其影響較為重大,發行公司及投資人須有緩衝期以調整因應,其適用時點依下列說明辦理:

(一)有關業務規則第12條第1項第3款,增列簽證會計師對上櫃公司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應屬上櫃有價證券變更交易方法之事由,及依業務規則第12條第5項第2款規定,每股淨值低於3元實施分盤方式交易部分,自上櫃公司公告申報之96年度第3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

(二)依業務規則第12條第5項第1款及第35條之3規定,重整、無法償還公司債、退票或管理股票實施分盤方式交易部分,以上櫃公司自96年11月1日起仍有上開情事存在者開始適用之。

三、另配合前揭資訊申報辦法修正條文,本中心將於公開資訊觀測站新增「財務重點專區」,預計於96年7月2日正式上線,相關資訊揭露處理原則如附件三。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9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102554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四十九條之二及「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交易作業辦法」增修條文如附件,實施日期如公告事項。

公告事項:

一、為強化上市公司管理機制,爰修正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將最近期會計師查核或核閱財務報告顯示會計師對受查公司之繼續經營假設存有重大疑慮者列為變更交易方法之事由。另配合「分盤集合競價」處置措施,新增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二規定,上市公司如有聲請重整、公司債債務無法清償、退票或最近期財務報告顯示每股淨值低於三元等情事之ㄧ者,除應先收足款券外,本公司另得對其上市之有價證券採取分盤集合競價之交易方式;至分盤集合競價方式,係採每三十分鐘以人工管制之撮合終端機執行撮合作業一次為原則,並得視交易情形因應公告調整撮合時間。

二、考量上開條文修正對上市公司及投資人影響較為重大,應有一定緩衝期間以因應調整,旨揭修正規章,除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及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四款自上市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規定公告申報之九十六年第三季財務報告開始適用外,餘自九十六年十一月一日起實施,又自實施日起仍有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二第一項第一、二、三款之事由存在者,亦適用之。

三、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之二有關淨值之計算及規定比照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相關規定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60016599號

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二款、「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營業細則」第七十一條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有價證券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之四等規定,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轉讓所屬公司股票,其交易對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所定之特定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18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12212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九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為避免上市公司利用預收股款,但遲未完成增資程序,提高其每股淨值,以規避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l項第1款有關「淨值已低於財務報告所列示股本二分之一」,其上市有價證券得列為變更交易方法有價證券之規定,爰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1款規定。

二、為配合「金融控股公司財務報告編製準則」第10條之修訂,半年度財務報告應依相關法令規定經會計師核閱或查核之規範,擴及於非公開發行子公司,爰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49條第1項第3款以符合法令規定。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5月30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13256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28日金管證六字0960028556號函,有關資產減損之評估,應依說明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28日金管證六字0960028556號函辦理。

二、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公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5號「資產減損之會計處理準則」自94 年1月1日起適用,各公司編製各期財務報告均應依該公報規定辦理。

三、依第35號公報規定評估後,如產生鉅額資產減損損失,而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者,應依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規定,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將相關資訊輸入公開資訊觀測站。

四、公司應妥適保存評估資產減損之文件,以供會計師驗證,且應將資產減損情形提經董事會通過後提報股東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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