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證券六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1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13419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部分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即日起實施。
說明:
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2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24702號函准予備查在案。
(爾來發現部分公司發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情事時,並未依處理程序主動辦理資訊公開,影響股東權益至鉅。鑑於上市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將影響公司能否繼續經營,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具重大影響性,爰將本公司96.2.27台證上字第0960003434號函中原以第48款揭露之「公司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情事,明定改以第27款重大訊息揭露,以資明確。)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60201937號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27款及「上櫃公司重大訊息說明記者會作業程序」第2條第13款修正條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2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247021號函准予備查。
(考量公司銀行貸款如有重大展延或逾期情事,恐將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經營狀況,為保障投資人權益,爰增訂本款,要求公司若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需發布重大訊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4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60014352號
主旨:公告本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28條、第28條之1及第33條修正條文暨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16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19224號函及96年5月29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247021號函准予備查。
(考量興櫃公司銀行貸款如有重大展延或逾期情事,恐將影響公司財務、業務經營狀況,為保障投資人權益,爰增訂本款,要求公司若與債權銀行召開協商會議,其協商結果確定時需發布重大訊息。)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6月15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四字第0960029440號
一、依據證券交易法第六十一條規定,有價證券買賣融資融券之額度、期限、融資比率及融券保證金成數之規範如下:
(一)每一客戶最高融資限額為新臺幣(以下同)六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四千萬元;惟其中非屬證券交易所公告之臺灣五十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中型一百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臺灣資訊科技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指數股票型基金受益憑證(ETF)及其成分公司普通股,以及摩根士丹利資本國際公司(MSCI)公告之臺灣股價指數成分公司普通股部分,最高融
資限額為三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二千萬元。
(二)每一客戶對上市單一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一千五百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一千萬元,對上櫃單一有價證券之最高融資限額為一千萬元,最高融券限額為七百五十萬元。
(三)期限為六個月,該期限屆滿前,授信機構得斟酌客戶信用狀況,准允客戶申請展延期限六個月,並以一次為限。
(四)最高融資比率上市有價證券為六成(百分之六十),上櫃有價證券為五成(百分之五十)。
(五)最低融券保證金成數上市及上櫃有價證券為九成(百分之九十)。
二、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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