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七月份稅務>
一、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規定支用特別費之課稅規定。
各級政府機關自96年度起依行政院95年12月29日院授主忠字第0950007913號函規定支用之特別費,其受領之機關、團體或人員之所得徵免所得稅規定如下:
一、贈送婚喪喜慶之禮金、奠儀、禮品、花籃(圈)、喜幛、輓聯、中堂及匾額等支出,受領人為個人者,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二、對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人員之獎(犒)賞、慰勞(問)支出,係受領人基於工作上及職務上取得之報酬,屬所得稅法第14條第1項第3類之薪資所得,扣繳義務人應依同法第88條及第92條規定,辦理扣繳及申報各類所得扣繳暨免扣繳憑單,並由受領人合併其領取年度之綜合所得總額申報課稅;至作為本機關及所屬機關員工餐敘支出,不視為員工之薪資所得。
三、對外部機關(即本機關及所屬機關以外之機關)、民間團體與有關人士等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公務支出:
(一)受贈者符合所得稅法第11條第4項所稱之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者,應由該機關或團體列報收入,並依「教育文化公益慈善機關或團體免納所得稅適用標準」規定徵免所得稅;受贈者屬所得稅法第11條第2項規定之營利事業者,該項受贈款係屬該營利事業之其他收入,應依法併入取得年度收入核計營利事業所得額。扣繳義務人於給付上開餽(捐)贈款時,免予扣繳稅款,惟應依同法第89條第3項規定,列單申報主管稽徵機關及填發免扣繳憑單。
(二)對有關人士之招待、餽(捐)贈及慰問等支出,依所得稅法第4條第1項第17款規定,免納所得稅。
(96.7.30台財稅字第09604533160號)
二、非營利團體舉辦考試所收取之相關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非以營利為目的之事業、機關、團體、組織舉辦之各種考試(含技能檢定),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核非屬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課稅範圍。
(96.7.18台財稅字第09604521860號)
三、個人購入債權嗣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
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債權抵押物之課稅規定如下:
一、個人向資產管理公司或金融機構購入債權,嗣於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債 務人之抵押物時,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該抵押物,並以所持有之債權抵繳法院拍賣價款者,個人於取得該抵押物時,應以法院拍賣價款減除購入債權成本及相關費用之餘額,認列處分債權損益;嗣後再處分所取得之抵押物時,應以交易時之成交價額,減除抵押物取得成本及相關費用後之餘額,認列財產交易損益,依法課徵綜合所得稅。
二、購入債權之個人以取得執行名義之債權,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其因參與拍賣或聲明承受而取得該債權之抵押物時,如業與第三人達成買賣該抵押物之合意,嗣後並依買賣契約書約定之交易價格完成交易,則購入債權之個人得以其與該第三人之實際交易價格作為取得該抵押物之成本,分別計算處分債權及抵押物之所得課稅。購入債權之個人與該抵押物之買主,其約定之交易價格如顯較當地時價為低,有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之情事者,稽徵機關應依法查核並據實核課。
(96.7.16台財稅字第09604520160號)
四、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扣除規定。
納稅義務人申報之受扶養直系親屬,其全民健康保險費由納稅義務人本人、合併申報之配偶或受扶養親屬繳納者,可依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2款第2目之2但書規定申報減除。
(96.7.5台財稅字第09604533120號)
五、資產管理公司處理不良債權計算交際費限額之課稅規定。
資產管理公司處理其取自金融機構之不良債權所支付之交際費,如經查明與業務有關,且經依規定取得憑證者,得列為費用或損失並按全年營業收益淨額依所得稅法第37條第1項第4款及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80條第1款第4目規定計算列支限額。
(96.7.2台財稅字第096045334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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