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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2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36754號

修正「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部分條文。(條文略)

(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規則(以下簡稱本規則)自九十一年十一月八日發布施行後,歷經一次修正,本次為配合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之三之修訂及「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之訂定,並規範會計師受託辦理財務報表查核簽證應加強之相關查核程序,爰修正本規則。

本次修正三條條文,增訂二條條文,其修正要點如下:

一、基於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處理準則(以下簡稱內控處理準則)修正條文第八條及第十三條,業將董事會議事運作納入公司內部控制制度及年度稽核計畫,復依現行本規則第十二條,會計師查核財務報表時,應評估公司是否依內控處理準則第七條至第九條規定之控制作業有效執行,據以決定證實測試之性質、時間及範圍,故內控處理準則修正後,本規則之規範已可涵蓋董事會議事運作之內部控制作業評估程序,會計師查核時僅需取得內部稽核報告,瞭解其對董事會運作之稽核情形;另為資明確,條文內容酌作文字修正,明定前開查核程序係會計師查核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時始適用。(修正條文第十二條)

二、另鑑於邇來集團企業風險日益受外界重視,為使會計師降低查核風險,爰規範會計師應加強對長期股權投資、應收款項及關係人交易等科目之相關查核程序,以提升查核品質。(修正條文第二條之ㄧ、第十二條之ㄧ及第二十條)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台證上字第0960021901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營業細則」、「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及其附表暨「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等修正條文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公告事項:

一、考量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8條第1項第4款對集團企業之業務往來訂有應出具書面聲明或承諾無非常規交易情事,且本審查準則第9條第1項第4款將重大非常規交易列為不宜上市之事由,對於集團企業美化帳面的行為已有適度之規範,為利於優良集團企業上市,修正「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8條第1至3項。

二、為改善公司內部控制制度之缺失事項,避免該項缺失重覆發生,以確保內部控制制度之設計與執行得以持續有效實施,並保障投資人權益,增訂營業細則第49條第2項第13款但書。

三、修正本公司營業細則第50條之1第2項之規定,規範上市公司有價證券有被終止上市之原因,係基於第50條第1項第1款或第5款之事由被停止買賣滿6個月仍未改善者,始得因檢送前未依期限檢送之定期財務報告或依規定更正或重編相關財務報告而豁免終止上市之執行,俾符合該項於90年11月8日增訂之規範意旨。

四、修訂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發行公司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意見徵詢作業要點」暨「審閱會計師所出具之內部控制審查報告作業程序」及其附表,相關修訂主要係就有關就會計師受主管機關懲戒部分,予以明訂就會計師受懲戒或處分屬警告或申誡者且受懲戒或處分之原因事實已相距有一定時日者,增列但書予以豁免再委託其他會計師辦理查核簽證。另調整外部審議委員條次、整併有關諮詢相關產業專家意見之規定,暨配合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會計師內部控制制度專案審查報告修正為無保留意見等項。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6年7月27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六字第0960040565號

主旨:檢送修正後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乙份,請 查照暨轉知相關單位或所屬會員。

說明:本次修正後之檢查表係自申報96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開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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