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九月份稅務>

一、訂定「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

訂定「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

附「營利事業申請預先訂價協議作業要點」。

(96.9.21台財稅字第09604543270號)

附件:09604543270_1.doc

09604543270_2.doc

09604543270_3.doc

09604543270_4.doc

 

二、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自97年1月1日起,公司員工分紅之金額如非由公司本身之股票或其他權益商品價格決定者,公司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得依下列規定以費用列支:

(一)員工分紅金額,若係依盈餘之固定比例提列者(例如依盈餘之8%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所訂定之固定百分比,估計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認列為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員工分紅金額,若係由公司裁量者(例如依盈餘之2%至10%提列),公司應於員工提供勞務之會計期間依過去經驗就員工分紅可能發放之金額為最適當之估計,認列為費用;其與董事會決議之金額有重大差異時,該差異數應調整原認列員工分紅費用年度之費用。至次年度股東會決議之金額如仍有差異,應依會計估計變動處理,列為次年度之損益。

二、公司發放之董監酬勞,比照上述員工分紅之規定辦理。

三、公司依公司法第235條第4項規定,分配予從屬公司員工之紅利,依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報為費用。

四、檢附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96年3月16日(96)基秘字第0000000052號函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3月30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13218號令影本各乙份。

(96.9.11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

 

三、股票股利或短期跌價損失之回升利益應否計入未分配盈餘課稅之規定。

一、營利事業於87年度至93年度取得之股票股利,已依95年5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按面額計入取得年度之未分配盈餘者,其94年度及以後年度出售前開股票,於計算應計入未分配盈餘之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應將前述已計入取得年度未分配盈餘之面額部分予以減除。

二、營利事業依財務會計準則規定認列之短期投資跌價損失,其未列為95年5月30日修正前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而於94年度及以後年度有回升利益者,其屬原認列短期投資跌價損失限額內之回升利益,免計入回升年度之未分配盈餘。

(96.9.7台財稅字第09604532170號)

< Back

列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