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十一月份稅務>
一、財團法人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於該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不動產不課徵契稅。
財團法人因受政府法令限制,無法從事另一目的事業,經捐助設立另一財團法人,於該法人設立登記前捐助不動產,並訂明於捐助章程者,其與一般贈與之所有權移轉情形有別,非屬契稅條例第2條契稅課徵範圍;至對已依法設立登記財團法人之捐贈,核屬贈與性質,應按贈與課徵契稅。
(96.11.19台財稅字第09604559640號)
二、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信託房屋申報契稅之相關規定。
信託契約歸屬權利人依契稅條例第7條之1規定申報贈與契稅時,信託契約書已敘明受託人依信託本旨移轉信託房屋與該歸屬權利人者,應檢附之文件為該信託契約書,信託契約內容變更者,應一併檢附變更文件,並以受託人依信託契約應移轉房屋之日為申報起算日;至其申報契價,未達申報當時之房屋評定標準價格者,依同條例第13條規定,得依評定標準價格計課契稅。
(96.11.14台財稅字第09604557670號)
三、經核淮由總機構彙總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申請按月申報事宜。
經核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8條第2項規定由總機構合併申報銷售額、應納或溢付營業稅額之營業人,擬依同法第35條第2項前段規定以每月為1期辦理申報者,應由營業人之總機構向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提出申請,經核准後由總機構所在地主管稽徵機關通報各分支機構所在地稽徵機關辦理異動,免由各分支機構分別提出申請。其依同條項但書申請變更時,亦同。
(96.11.2台財稅第09604555550號)
附件:95年度營利事業各業所得額暨同業利潤標準.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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