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十二月份稅務>
一、生存配偶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有關土地增值稅核課釋疑。
一、夫妻一方死亡,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於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其與全體繼承人協議給付文件或法院確定判決書,並准依土地稅法第28條之2規定,申請不課徵土地增值稅。
二、有關生存配偶申報移轉現值之審核,其於生存配偶與全體繼承人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起30日內申報者,以訂立協議給付文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逾訂立協議給付文件之日30日後始申報者,以受理機關收件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依法院判決移轉登記者,以申報人向法院起訴日當期之公告土地現值為準。至原地價之認定,以應給付差額之配偶取得該土地時核計土地增值稅之現值為原地價。
三、本部89年6月20日台財稅第0890450123號函釋規定中,有關生存配偶依民法第1030條之1規定,行使剩餘財產差額分配請求權,申報土地移轉現值時,應檢附文件及核定申報移轉現值暨原地價規定部分,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四、本令發布前,已向主管稅捐稽徵機關申報土地移轉現值尚未確定之案件,除當事人提出申請按本令規定辦理外,仍依上開89年函釋規定辦理。
(96.12.26台財稅字第09604560470號)
二、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物流中心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適用零稅率。
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物流中心銷售勞務與國外客戶,並取得外匯收入者,其營業稅准予適用零稅率。
(96.12.26台財稅字第09604559950號)
三、原住民合作社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規定免稅期間屆滿後提供勞務,徵免得稅及營業稅釋疑。
原住民合作社與他人簽訂之承攬工程或勞務契約,如係於原住民族工作權保障法第8條但書規定之免稅期間內(90年11月2日至96年11月1日)簽訂,而逾96年11月1日履約者,該工程之承攬或勞務之提供得適用上開規定免徵所得稅及營業稅。但免稅期間屆滿後始變更契約內容者,包括展延契約期間、增加契約價金部分等,不適用免稅規定。
(96.12.20台財稅字第09604553430號)
四、修正納稅義務人申報綜合所得稅列報扶養親屬免稅額應檢附文件。
依據內政部96年7月18日修正之「村里核發證明事項一覽表」,「無謀生能力證明」及「同居受扶養證明」已非村里長應核發之證明。依此,本部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19號函及89年9月7日台財稅第0890455918號函有關納稅義務人申報扶養符合所得稅法第17條第1項第1款規定無謀生能力之扶養親屬及其他親屬或家屬之扶養親屬者,應提示村里長證明之規定,自本令發文日起停止適用;納稅義務人應另行提示其他足資證明無謀生能力或同居受扶養事實之相關證明文件,供稽徵機關查明認定。
(96.12.20台財稅字第09604132960號)
五、外國事業受生技業委託在境外進行研究等活動所收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
一、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Contract Research Organization,簡稱CRO)接受國內生技醫藥業者之委託,在我國境外進行研究、試驗、測試等活動所收取之技術服務報酬,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應不課徵我國之所得稅,無須辦理扣繳。
二、國內生技醫藥業者與受託從事研究、試驗或測試之外國醫藥研發服務事業間,如具有從屬或控制關係,雙方約定支付之報酬,經發現有以不合常規之安排,規避或減少納稅義務者,稽徵機關應依所得稅法第43條之1規定辦理。
(96.12.7台財稅字第09604548020號)
六、公告97年度綜合所得稅免稅額、標準扣除額、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殘障特別扣除額及課稅級距之金額。
依據:所得稅法第5條第4項及第5條之1第1項規定。
公告事項:
一、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免稅額,每人全年77,000元;納稅義務人本人及其配偶年滿70歲者,暨納稅義務人及其配偶之直系尊親屬年滿70歲受納稅義務人扶養者,每人每年115,500元。
二、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標準扣除額,納稅義務人個人扣除46,000元;有配偶者扣除92,000元。
三、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薪資所得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8,000元,其申報之薪資所得未達78,000元者,就其薪資所得額全數扣除。
四、97年度綜合所得稅之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每年扣除77,000元。
五、97年度綜合所得稅課稅級距及累進稅率如下:
(一)全年綜合所得淨額在410,000元以下者,課徵6%。
(二)超過410,000元至1,090,000元者,課徵24,600元,加超過410,000元以上部分之13%。
(三)超過1,090,000元至2,180,000元者,課徵113,000元,加超過1,090,000元以上部分之21%。
(四)超過2,180,000元至4,090,000元者,課徵341,900元,加超過2,180,000元以上部分之30%。
(五)超過4,090,000元者,課徵914,900元,加超過4,090,000元以上部分之40%。
(96.12.5台財稅字第09604562720號)
七、核釋應分攤或歸屬於免稅收入之費用逾二年未給付而轉列其他收入之課稅規定。
營利事業從事土地、證券或期貨買賣,其應個別歸屬或分攤之費用或損失,逾2年尚未給付而依所得稅法施行細則第82條第3項規定轉列之其他收入,
應列為轉列當年度之免稅收入調整項目。
(96.11.30台財稅字第09604126340號)
八、公告97年發生之繼承或贈與案件,應適用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1項各款所列之金額。
依據:遺產及贈與稅法第12條之1第2項。
公告事項:
一、遺產稅
(一)免稅額:779萬元。
(二)不計入遺產總額之金額︰
1、被繼承人日常生活必需之器具及用具:80萬元以下部分。
2、被繼承人職業上之工具:45萬元以下部分。
(三)扣除額
1、配偶扣除額:445萬元。
2、直系血親卑親屬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其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3、父母扣除額:每人111萬元。
4、殘障特別扣除額:每人557萬元。
5、受被繼承人扶養之兄弟姊妹、祖父母扣除額:每人45萬元。兄弟姊妹中有未滿20歲者,並得按其年齡距屆滿20歲之年數,每年加扣45萬元。
6、喪葬費扣除額:111萬元。
(四)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遺產淨額在67萬元以下者,課徵2%。
2、超過67萬元至167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4%。
3、超過167萬元至334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7%。
4、超過334萬元至501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1%。
5、超過501萬元至66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5%。
6、超過668萬元至1,113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0%。
7、超過1,113萬元至1,670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6%。
8、超過1,670萬元至4,453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33%。
9、超過4,453萬元至11,13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41%。
10、超過11,13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50%。
二、贈與稅
(一)免稅額:每年111萬元。
(二)課稅級距金額及稅率
1、贈與淨額在67萬元以下者,課徵4%。
2、超過67萬元至18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6%。
3、超過189萬元至31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9%。
4、超過312萬元至434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2%。
5、超過434萬元至557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16%。
6、超過557萬元至802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1%。
7、超過802萬元至1,55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27%。
8、超過1,558萬元至3,228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34%。
9、超過3,228萬元至5,00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42%。
10、超過5,009萬元者,就其超過額課徵50%。
(96.11.29台財稅字第096045391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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