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證券十二月>
中華民國96年12月12日
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
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七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其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無法於衡量日可靠估計所給與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公平價值,應於取得商品或勞務時,衡量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內含價值,並於後續之資產負債表日及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將內含價值之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
二、前揭內含價值係指交易對方有權認購或取得股份,該股份之公平價值與交易對方為取得股份所需支付履約價格之差額;尚未上市上櫃前,前開股份之公平價值應以其淨值為衡量之依據。
三、若公司續後上市上櫃,對前開已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仍應繼續採用內含價值法,惟其續後將內含價值變動數認列損益入帳時,不得再以其淨值為衡量之依據,而應以有權認購時或取得股份時之市價與交易對方為取得股份所需支付履約價格之差額予以調整入帳。
中華民國96年12月21日
金管證三字第0960071419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修正條文
第六條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備妥當次股東會議事手冊及會議補充資料,供股東隨時索閱,並陳列於公司及其股務代理機構,且應於股東會現場發放。
公司應於股東會開會十五日前,將股東會議事手冊及前項會議補充資料,製作電子檔案傳送至公開資訊觀測站。
中華民國96年12月27日
金管證一字第0960070693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略)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金管證一字第0960073134號
一、股票公開發行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及股票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第一款規定買回股份轉讓予員工者,其發給或轉讓對象,以本公司及國內外子公司之全職員工為限;所稱子公司,係指符合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直接或間接持有同一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超過百分之五十,具有控制能力者。
(二)
直接或間接持有被投資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雖未超過百分之五十,但已達百分之二十,且符合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所定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五號及第七號規定之下列情況之一,並於發行時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之合併財務報告已納入編製者:
1、與其他投資人約定下,具超過半數之有表決權股份之能力。
2、依法令或契約約定,可操控公司之財務、營運及人事方針。
3、有權任免董事會超過半數之主要成員,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4、有權主導董事會超過半數之投票權,且公司之控制操控於該董事會。
二、公司應於發行及認股辦法明定認股權人資格條件或於轉讓辦法中明定受讓員工之範圍及資格。發給或轉讓對象屬前揭一、(二)所列子公司之員工者,並應洽簽證會計師就是否符合資格條件規定表示意見後,提報董事會。
三、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一項規定,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應經董事會之同意,如遇董事會休會時,可依據公司法第二○八條第四項規定,由常務董事會決議辦理,再提報下一次董事會追認。
四、原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八日台財證一字第○九一○○○五四四四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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