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一月份稅務>

一、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准自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

高爾夫球場收取更衣室、浴室及盥洗室等費用,准自高爾夫球場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中扣除,稽徵機關應核實認定,惟可扣除之金額以不超過其課徵娛樂稅項目收費額之15%為限。本部85年12月31日台財稅第851930167號函有關娛樂稅部分規定停止適用。

(97.1.31台財稅字第09704508030號)

二、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核定「96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個人以購入之土地捐贈而未能提示土地取得成本確實證據,或土地係受贈或繼承取得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依土地公告現值之16%計算。

前項捐贈之土地,如係非屬公共設施保留地且情形特殊者,其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得經稽徵機關研析具體意見專案報本部核定。

(財政部97.1.30台財稅字第09704510530號)

三、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應理決算申報之起算日期規定。

一、本部83年8月17日台財稅第831606355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情事,依所得稅法第75條第1項規定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應自主管機關核准日之「次日」起算。

二、本部73年7月5日台財稅第55300號函規定公司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1年5月6日台財稅第81014715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有解散、廢止、合併或轉讓,或機關、團體裁撤、變更時,填報扣繳憑單之時限;87年3月26日台財稅第871935947號函規定解散合併或轉讓等申報扣繳憑單之時限;88年12月4日台財稅第0880450276號函規定營利事業遇有解散或合併情事時,辦理股利憑單申報之時限;89年4月1日台財稅第0890450284號函規定設籍課稅之營利事業遇有歇業時,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9年11月23日台財稅第0890457358號函規定公司經主管機關撤銷登記處分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89年12月30日台財稅第0890458843號函規定公司因合併而解散者,辦理當期決算申報之時限;其起算日比照前項原則辦理,亦即均以原規定起算日之「次日」起算。

(97.1.24台財稅字第09604136230號)

四、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核定「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 不予認定。

二、九十七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97.1.17台財稅字第09600493820號)

五、核釋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人士應辦理事項。

自97年1月1日起,機關、團體、學校或事業(以下簡稱雇主)聘僱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外籍專業人士,應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雇主應依就業服務法第46條及第48條規定,向行政院勞工委員會申請許可,並取得該會核發之外籍人士工作許可函。

二、雇主依聘僱契約約定,支付聘僱之外籍專業人士及眷屬來回旅費、工作至一定期間依契約規定返國渡假之旅費、搬家費、水電瓦斯費、清潔費、電話費、租金、租賃物修繕費及子女獎學金時,應依規定記帳及取得、保存相關憑證。

三、雇主屬應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上述各項費用得以營業費用列支,並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辦理當年度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時,應填報結算申報書中「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併同申報,並於稽徵機關進行調查時,提示相關證明文件,以供審查認定。

四、雇主屬依規定免辦理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申報者,當年度所支付之上述費用免視為該外籍人士之應稅所得。雇主應於次年1月底前,填報「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向該管稽徵機關申報備查。

附「給付符合『外籍專業人士租稅優惠之適用範圍』規定之費用明細表」3式。

附件:09600511821令附件明細表1.doc

09600511821令附件明細表2.doc

09600511821令附件明細表3.doc

(97.1.8台財稅字第09600511821號)

六、核釋企業合併採購買法會計處理之課稅規定。

一、公司辦理合併,其合併基準日在97年1月1日以後,且採購買法之會計處理,合併存續公司取得消滅公司之固定資產,經依公平價值入帳,並取具評價報告、合併契約及股東會決議等證明文件,經稽徵機關查核屬實者,合併存續公司得以該價格為準,依所得稅法第50條規定提列折舊費用;合併消滅公司應以該公平價值作為實際成交價格,據以計算合併消滅公司處分資產之損益,依所得稅法第75條規定辦理合併當期決算申報。

二、本部66年9月6日台財稅第35968號函,於合併基準日在97年1月1日以後之合併案件,不再適用。

(97.1.4台財稅字第09604558950號)

七、核釋「超額現金」之定義。

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第18條第5項所稱超額現金,係指現金及約當現金之合計數超過營運資金部分,其總額以不超過營運資金為限。前開營運資金係指流動資產超過流動負債之金額。

(97.1.4台財稅字第09604564780號)

< Back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e-mail: pkf@pkf.com.tw
電話:(02) 8792-2628
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