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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份稅務>

一、期貨信託事業依主管機關命令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得列為未分配盈餘之減項。

期貨信託事業依期貨交易法第82條所定之期貨信託事業管理規則第18條規定,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命令所提列之特別盈餘公積,核有所得稅法第66條之9第2項第7款規定之適用。

(97.2.25台財稅字第09704508300號)

二、核定九十六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核定「九十六年度個人出售房屋未申報或已申報而未能提出證明文件之財產交易所得標準」

一、直轄市部分:

(一)臺北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二十九計算。

(二)高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九計算。

二、準用直轄市之縣部分:

(一)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六計算。

(二)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三、其他縣(市)部分:

(一)市(即原省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三計算。

(二)縣轄市: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十計算。

(三)鄉鎮:依房屋評定現值之百分之八計算。

(97.2.22台財稅字第09704511720號)

三、核定九十六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核定「九十六年度財產租賃必要損耗及費用標準」

一、固定資產:必要損耗及費用減除百分之四十三;但僅出租土地之收入, 只得減除該土地當年度繳納之地價稅,不得減除百分之四十三。

二、農地:出租人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三十六;不負擔水費者減除百分之 三。

三、林地:出租人負擔造林費用或生產費用者減除百分之三十五;不負擔造林費用者,其租金收入額悉數作為租賃所得額。

(97.2.22台財稅字第09704511650號)

四、公司依法辦理合併而消滅,消滅公司依財政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計算個人股東股利所得之補充規定。

一、公司依企業併購法或金融機構合併法辦理合併而消滅,由消滅公司於解散時收回股東之股票辦理註銷並配發現金,該消滅公司依本部93年9月21日台財稅字第09304538300號函規定計算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時,如該個人股東主張其經收回註銷股票之取得成本高於依該函規定計算之出資額,並依個別辨認法提示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者,得以獲配現金超過股票取得成本部分之金額為該個人股東之股利所得,並按前揭本部93年函計算股利所得所適用之稅額扣抵比率,重行計算可扣抵稅額;個人股東獲配現金未超過股票取得成本者,其股利所得以0計算。

二、上述消滅公司之個人股東已取得依前揭本部93年函規定計算股利所得之股利憑單,惟因該股利所得取得年度之綜合所得稅案件尚未核課確定或屬未屆法定應辦理所得稅結算申報期間而尚未辦理結算申報者,可向合併後存續或新設公司主張依上開規定辦理,並由存續或新設公司向該管稽徵機關辦理股利憑單更正事宜。

三、公司已依上述規定辦理申報或更正個人股東股利憑單者,應保留股東取得成本之證明文件影本,以供稽徵機關查核。

(97.2.20台財稅字第09704510660號)

五、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

核定96年度綜合所得稅結算申報新臺幣與人民幣之折算率為4.3173比1。

(97.2.15台財稅字第09704510650號)

六、專案認定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第1項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得全額認定屬適用投資抵減研究與發展支出。

公司依替代役實施條例第60條之1第1項規定繳納之研究發展費,其經稅捐稽徵機關認定該研發替代役役男屬「公司研究與發展及人才培訓支出適用投資抵減辦法」第2條第1項第1款專門從事研究發展工作之全職人員者,依據同辦法第2條第1項第9款規定及經濟部96年12月26日經工字第09600179970號函,得全額專案認定屬研究與發展之支出。

(97.2.13台財稅字第097045095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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