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人有限公司仍須備置章程
按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係規範公司章程應載明事項,包括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等,旨在便於查考,以維護交易安全。而本部93年2月6日經商字第09302014500號函釋,係鑒於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11條之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應即向股東報告,惟如係1人組成之有限公司,因無報告之實益,自得排除準用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以上兩者立意不同,尚不得參照辦理。有限公司代表公司董事不備置章程於公司者,仍應依公司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處罰。
(97.2.12
經商字第0970201436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