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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101

 

●一人有限公司仍須備置章程

按公司法第101條第1項係規範公司章程應載明事項,包括公司名稱、所營事業、股東姓名或名稱、住所或居所、資本總額及各股東出資額等,旨在便於查考,以維護交易安全。而本部93年2月6日經商字第09302014500號函釋,係鑒於公司法第108條第4項準用同法第211條之規定,公司虧損達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時,董事應即向股東報告,惟如係1人組成之有限公司,因無報告之實益,自得排除準用公司法第211條第1項規定。以上兩者立意不同,尚不得參照辦理。有限公司代表公司董事不備置章程於公司者,仍應依公司法第101條第2項規定處罰。

(97.2.12 經商字第09702014360號)

公司法247

 

●公司債之餘額如何計算

按公司法第247條第1項規定:「公司債之總額,不得逾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又依同法第248條第1項第10款規定,公司發行公司債時,應載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向證券管理機關辦理之。準此,公司向證券管理機關申請辦理發行公司債時,即應載明「公司現有全部資產減去全部負債及無形資產後之餘額」。是以,有關該餘額之計算,仍請依本部83年1月28日商字第201333號函以申請時發行公司最近期之財務報表為計算依據。

(97.2.18 經商字第0970201386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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