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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稅務> 一、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適用以其他文據取代移轉訂價報告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 營利事業變更會計年度,依所得稅法第74條規定辦理申報時,應依營利事業所得稅不合常規移轉訂價查核準則規定揭露資料及備妥相關文據,其適用本部94年12月30日台財稅字第09404587590號令規定之受控交易金額標準,應依交易金額按實際營業期間相當全年之比例,換算全年交易金額後認定之。 (97.3.28台財稅字第09704508370號) 二、合作社盈餘依法撥作公積金准予列為計算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合作社依合作社法第24條規定,經社員大會決議自當年度稅後盈餘撥作公積金部分,准予列為計算所得稅法第66條之9規定未分配盈餘之減除項目。 (97.3.28台財稅字第09700059200號) 三、營業人銷售與自由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一、課稅區或保稅區之營業人(賣方)銷售與自由貿易港區事業供營運之貨物,其營業稅依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適用零稅率者,應將海關核發視同出口證明文件或其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自由貿易港區事業(買方)依實際購買用途於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證明文件(或發票)所列貨物確係本事業購買符合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第26條第1項規定供營運之貨物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二、廢止本部95年4月4日台財稅字第09504520500號函。 (97.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580號) 四、銷售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規定之貨物認定及證明文件釋疑。 一、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7條第4款所稱「機器設備」、「原料」、「物料」、「燃料」、「半製品」,應以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帳載科目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認定;至「與其營運有關之貨物」,指供該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營業人(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農業科技園區內之園區事業、自由貿易港區內之自由港區事業及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保稅倉庫、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之貨物。 二、營業人銷售前揭貨物與免稅出口區內之外銷事業、科學工業園區內之園區事業、海關管理之保稅工廠或保稅倉庫,得由該營業人(賣方)將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扣抵聯交由買受人(買方)於該聯空白處或背面簽署「本發票所列貨物確係購買供本事業(工廠、倉庫)或轉供其他保稅區內之外銷事業、園區事業、自由港區事業、保稅工廠、保稅倉庫或物流中心製造、加工或出口無訛」字樣,並加蓋買受人統一發票專用章,作為適用零稅率之證明文件。 三、廢止本部76年2月10日台財稅第7620567號函。 (97.3.19台財稅字第09704518610號) 五、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 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 附修正「各類所得扣繳率標準」第二條、第九條、第十一條及「薪資所得扣繳辦法」第五條、第六條、第八條 (97.3.5台財稅字第097045109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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