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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177

 

● 股東出席證及表決票是否加蓋公司印章或董事會印章

按股東於股東名簿停止過戶日前,已繳足股款並記載於股東名簿者,自為開會通知寄發之對象,並得出席股東會及參與表決(本部91年4月4日經商字第09102056540號函釋參照)。至於公司召開股東會所發給股東出席證及表決票,是否應加蓋公司印章或董事會召集印章,公司法尚無明文,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

(97.3.14 經商字第09702027440號)

公司法369條之2

 

●控制與從屬公司之認定事宜

按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項規定:「公司持有他公司有表決權之股份或出資額,超過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半數者為控制公司,該他公司為從屬公司」、第369條之11規定:「計算本章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應連同左列各款之股份或出資額一併計入:一、公司之從屬公司所持有他公司之股份或出資額。二、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三、第三人為該公司之從屬公司而持有之股份或出資額」。所詢 貴公司持有A公司未達過半數股權,但 貴公司關係企業之法人董事代表人或經理人個人亦持有A公司部分股權,如兩者股權加總過半數時,是否屬公司法第369條之2第1項所稱之控制從屬關係一節,因涉及 貴公司關係企業之法人董事代表人或經理人個人持有之股份,是否屬於公司法第369條之11第2款之「第三人為該公司而持有之股份」,事涉具體個案事實之認定,如有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之範疇。

(97.3.28 經商字第09702029960號)

公司法172條之1

 

●公告作業應在停止過戶前為之

按公司法第172條之1第2項規定:「公司應於股東常會召開前之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股東之提案、受理處所及受理期間;其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係指公司之公告作業,應在停止過戶前為之,且受理期間不得少於10日。至於受理期間係在停止過戶之前或之後,法無規定,允屬公司之自治事項。

(97.3.31 經商字第0970203265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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