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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三月>
金管證八字第0970004657號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核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與國內證券商及銀行從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規範之結構型商品交易,該結構型商品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連結國內、外股權與利率之商品。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點結構型商品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於交易到期前不得申請結匯,惟交易連結國外股權性質之商品而須申請結匯者,不在此限。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賣外幣計價之結構型商品,或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賣結構型商品,其標的證券如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 四、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涉及之資金收付,逐日詳予登載,並按月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資金匯入匯出表及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等資料。 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證八字第09700046571號 一、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國內證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之規定,投資於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暨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定期存款之期限不得超過三個月,期滿得續存三個月,但以一次為限。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券為限。 二、前點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包括新臺幣遠期利率協定、利率交換及利率選擇權;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臺股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暨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店頭結構型商品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連結國內、外股權與利率之商品。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公債、定期存款、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併計從事店頭股權衍生性商品、店頭新臺幣利率衍生性商品、店頭結構型商品及轉換公司債資產交換選擇權端交易所支付之新臺幣權利金及交換結算差價淨支付金額,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但投資買賣斷公債,其剩餘年限逾一年者,不在此限。 四、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擔任選擇權賣方所收取之權利金,於交易到期前不得申請結匯,惟交易連結國外股權性質之商品而須申請結匯者,不在此限。 五、本會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六○○一三八九八一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證八字第0970004713號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二項規定,核定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與國內證券商及銀行從事「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證券商營業處所經營衍生性金融商品交易業務規則」所規範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包括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臺股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暨以新臺幣或外幣計價涉及外國股權之選擇權及股權交換。 二、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前點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所收取之權利金,於交易到期前不得申請結匯,惟交易連結國外股權性質之商品而須申請結匯者,不在此限。 三、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賣外幣計價之股權衍生性商品,或境外華僑及外國人買賣股權衍生性商品,其標的證券如法令訂有華僑及外國人投資比例上限者,限以現金結算型為之。 四、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從事股權衍生性商品交易涉及之資金收付,逐日詳予登載,並按月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資金匯入匯出表及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等資料。 五、本會九十六年四月十四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六○○一三八九八號令自即日起廢止;本令自即日起生效。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0005258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6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2月29日金管證六字第0970007344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為配合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對員工認股權憑證給與日在97年1月1日以後均適用,未上市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應採內含價值法評價,故申請公司上市後可能因履約價格與市價有重大差異,致產生鉅額費用,為加強對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公開發行公司申請上市之資訊揭露,爰修訂本公司「初次申請有價證券上市用之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及「股票初次上市之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應行記載事項要點」第6條條文,以資規範。 二、申請公司及證券承銷商應依上開規定,於公開說明書及證券承銷商評估報告揭露申請公司分別以承銷價格及於興櫃市場掛牌之最近一個月平均股價為公平價值,設算其97年1月1日以後發行但股份基礎給付交易最終確定日尚未屆至之員工認股權憑證採內含價值法,所估計認列之費用金額,及該估計認列之費用對最近期經會計師查核簽證或核閱財務報表稅後純益及每股盈餘之擬制資訊。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0005866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7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09083號函准予備查。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0006242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1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05016號函准予備查。
發文字號:臺證監字第0970006106號 主旨:為期降低公司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之股權管理規範,請惠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0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02500號函辦理。 二、為使上市公司新任經理人恪遵證券交易法有關股權管理之相關規範,請 貴公司於新任經理人就任時,依前揭函示請經理人簽訂聲明書(如附件),並由公司留存聲明書備查。有關應簽具聲明書之經理人適用範圍,請依前證期會92年3月27日台財證三字第0920001301號函辦理。 三、本公司為有效降低公司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有關持股異動事前及事後申報之錯誤情事,已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端(http://sii.tse.com.tw)之「內部人事後申報作業」新增「內部人新就任、解任即時申報作業」,即日起請 貴公司遇有董事、監察人及經理人(包含本人及關係人)新就任,或解任時,配合隨即於該系統申報內部人姓名及新就(解)任日期等項基本資料,俾利本公司每日進行內部人異常交易檢核時,系統可即時檢核新任內部人有無交易異常情事,並及早通知公司轉請內部人遵守規範。 四、本次「內部人事後申報作業」新增之「內部人新就任、解任即時申報作業」係屬不定期申報作業,原每月15日前應定期申報之上月份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報作業,請 貴公司仍循現行規範辦理,亦即已申報於「內部人新就任、解任即時申報作業」之資料,仍應一併彙總於每月15日前之定期申報作業中。 五、有關公司內部人應遵循之證券交易法相關規範,本公司已建置於公司網站(http://www.tse.com.tw),請點選首頁之「上市公司」頁籤,點選「上市公司文件下載」,其中「董監事手冊」、「董監事宣導資料」及「公司內部人股權異動相關法令及注意事項」等三項,請轉知 貴公司內部人詳加參閱,俾資遵循。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0970005517號 主旨:轉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上櫃或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自本(97)年4月1日起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申請。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證八字第0970011333號函辦理。 二、由於華僑及外國人(簡稱僑外人)投資上櫃或興櫃公司已無匯款額度限制,爰取消現行僑外人投資上櫃或興櫃公司單次投資金額達5千萬美元以上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提出申請之規定,改為僑外人投資上櫃或興櫃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申請。 三、隨函檢送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7年3月4日「研商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會議紀錄供參。
發文字號:金管證一字第0970012633號 一、配合本會九十六年十一月九日金管證一字第0960063791號令修正發布「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爰修正前開處理準則(如第十二條、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二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七條、第三十九條、第五十五條、第六十一條、第六十六條、第六十八條及第七十二條等)規定應檢附書件「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基本資料表」、「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檢查表」、「發行普通公司債對外公開銷售承銷商案件檢查表」及「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法律事項檢查表」部分內容。 二、各公開發行公司自即日起辦理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公開招募、補辦公開發行、無償配發新股與減少資本等案件,應依前揭修正後之內容辦理。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1700945號 主旨:轉知華僑及外國人投資上市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自本(97)年4月1日起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申請,請 查照。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3月13日金管證八字第0970011333號函。 公告事項: 一、由於華僑及外國人(簡稱僑外人)投資上市公司已無匯款額度限制,爰取消現行僑外人投資上市公司單次投資金額達5千萬美元以上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等提出申請之規定,改為僑外人投資上市公司單次投資取得投資事業10%以上股權,須向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各科學工業園區管理局或經濟部加工出口區管理處提出申請。 二、隨函檢送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97年3月4日「研商華僑及外國人來臺投資業務分工後續執行規劃會議」會議紀錄供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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