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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四月>
發文字號:院台大二字第0970005273號 公布本院大法官議決釋字第六三八號解釋 解釋文 中華民國八十六年五月十三日修正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第八條:「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未依第四條及第五條規定期限補足第二條所定持股成數時,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全體董事或監察人(第一項)。董事或監察人以法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法人負責人;以法人代表人身份當選者,處罰該代表人(第二項)。」其第一項及第二項後段規定,乃就違反主管機關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六條第二項所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而應依八十九年七月十九日修正公布之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四款規定處罰時之處罰對象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多數時之歸責方式所為之規定,涉及人民權利之限制,並無法律依據或法律具體明確之授權,與憲法第二十三條規定之法律保留原則尚有未符,應於本解釋公布之日起六個月內失其效力。
金管證六字第0970010628號 廢止本會九十六年九月十一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五一五七四一號令,並自即日生效。(有關上市上櫃公司計算發放員工分紅股數基準之計算方式)
臺證監字第0970400816號 主旨:請 貴公司轉知內部人有關股權申報及上市公司買回公司股份常見異常情形暨短線交易歸入權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經查97年2月份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異常情形如下:(一)內部人有就任後六個月內轉讓股票、(二)內部人轉讓持股未依規定辦理事前申報、(三)辦理事前持股轉讓申報後所採行之轉讓方式與申報不相符。按現行對前開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者,須依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規定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 貴公司內部人違反前開規定而遭受罰鍰,惠請爾後辦理股權申報時,應避免該等情事發生。 二、邇來仍有上市公司違反庫藏股規定,其常見缺失計有(一)買回之期間掛單報價時間於開盤後30分鐘內、(二)買回之期間內部人賣出。核係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3項、第6項規定,須依第178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貴公司及內部人誤觸前開規定而遭受罰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相關執行人員注意相關規定。 三、另 貴公司及內部人應請注意證券交易法第157條規定,若內部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短線交易歸入權),爰併提醒 貴公司及內部人注意相關規定。
金管證六字第0970014248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第一季、第三季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並自申報九十七年第一季財務報告起生效。
金管證六字第09700114391號 主旨:為加強會計師函證功能,請轉知各會員應向適當之受函證者函證,請 查照辦理。 說明: 一、依據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第24條規定,受函證者之適任性、獨立性、客觀性、函復權限及對函證內容之瞭解等因素,影響函證所獲取證據之可靠性,因此在必要及可行之情況下,查核人員應儘可能向適當之受函證者函證。 二、邇來發現會計師於查核受查公司從事期貨商品之交易,執行函證查核程序時,未確實向其期貨商發函詢證。為提升會計師函證之有效性,以發揮函證功能,請轉知各會員應確實依審計準則公報第38號「函證」第24條之規定向適當之受函證者函證。
金管證八字第0970013182號 一、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對象如包括海外外籍員工,則其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得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以下簡稱管理辦法)第十條第一項規定,為其海外外籍員工處理員工認股權憑證之名義,以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之資格,檢具相關書件向臺灣證券交易所股份有限公司辦理投資專戶登記(得依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別,將不同發行年份及不同發行次數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合併辦理開立單一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投資專戶)。 二、前點投資專戶應依下列規定辦理相關事宜: (一)海外子公司或海外分公司如逾一家者,得開立個別投資專戶或合併開立單一投資專戶。 (二)投資專戶僅限於海外外籍員工執行認股權相關之匯款,及取得股票相關權利之行使時專用;且該投資專戶僅准賣出海外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利取得之股票,不能從事其他證券買賣交易。 (三)投資專戶內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之股東表決權行使部分,應比照目前境外外國機構投資人投資國內證券之方式,由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外籍員工授權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指定之國內代理人出席,並依保管契約之約定行使表決權。 (四)外籍員工行使認股權後,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應以投資專戶名義發予認股權股款繳納憑證,並交付投資專戶,且依相關股務處理規定辦理公司股東名簿登記等有關事宜。 (五)投資專戶所衍生配股、配息或認購股份之權益,海外外籍員工依其所持股份比例分配。 三、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於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外籍員工時,應於所訂相關契約中敘明彼此之權利與義務事項,包括: (一)海外外籍員工得選擇前揭方式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惟如不願採行該方式辦理者,嗣該等外籍員工行使權利及處分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二)海外外籍員工選擇前揭方式辦理時,執行認股權利並處分所取得股票之程序,以及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與海外外籍員工間,涉及投資專戶運作之其他權利、義務事項。 四、上市、上櫃及興櫃股票公司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外籍員工,惟該公司不願採行前揭方式辦理者,嗣其海外外籍員工行使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權利及處分所取得之股票時,應依「管理辦法」之規定,由個別海外外籍員工以境外外國自然人身分辦理投資專戶登記。 五、本會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六○○五六三六六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證櫃監字第0970200510號 主旨:上櫃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請加強注意風險控管措施並確實依照相關規定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內部控制制度查核作業程序」辦理。 二、邇來發現有部分上櫃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時,相關風險控管措施及公告申報作業有未符法令規定或疏漏情事,茲臚列如下: (一)未明訂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全部與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 (二)董事會未定期評估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績效是否符合既定經營策略及承擔風險是否在公司容許承受範圍。 (三)辦理每月十日前之定期申報作業時,未以契約總額填報衍生性商品合約部位,而僅填報權利、義務互抵後之淨額或組合式選擇權之淨暴險部位。 (四)未分別申報所收取或支付之權利金金額。 (五)公告申報時,誤將組合式外匯選擇權合約列於「遠期契約」項下,或將不具財務避險效果之賣出選擇權(含單式或組合式交易)列於「避險目的」項下。 (六)未完整公告未沖銷契約之合約金額、公平價值評估淨損益及已沖銷契約之合約金額、認列損益金額等。 (七)未代非屬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於每月十日前公告申報截至上月底止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之情形(未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者,應按月執行「設定免申報」作業)。 (八)上櫃公司及其股票未於國內公開發行之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損失(含已實現及未實現損失)達所訂處理程序規定之全部或個別契約損失上限金額,或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有未實現損失(含交易及避險)占股東權益3%以上之情形者,未依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20款規定辦理重大訊息公告。 三、有鑑於上開缺失事項恐對上櫃公司財務業務造成重大負面影響暨損及投資人權益,本中心將對上櫃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加強查核相關業務之辦理情形,倘發現重大違規或異常情事,當即依相關規定辦理。 四、有關前揭衍生性商品交易相關法令及資訊公開揭露之相關事宜,如有諮詢事宜請洽本中心聯絡人蔡欣能專員,電話:(02)2366-8015。
臺證監字第0970401076號 主旨:請 貴公司轉知內部人股權申報及上市公司買回公司股份常見異常情形暨短線交易歸入權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經查97年3月份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異常情事計有:(一)就任後六個月內轉讓股票;(二)轉讓持股未依規辦理事前申報;(三)實際採行之轉讓方式與事前申報不相符等。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者,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內部人因違反規定而遭處罰鍰,惠請轉知內部人於爾後辦理股權異動作業時,應避免發生該等情事。 二、近期發現部分上市公司於買回公司股份時有下列違規情事:(一)公司買回股份期間,於開盤後30分鐘內掛單報價;(二)內部人於公司執行買回期間內賣出持股等。前揭情事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3項、第6項規定,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8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 貴公司及內部人誤觸前開規定遭處罰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三、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內部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短線交易歸入權),爰併提醒 貴公司轉知內部人注意相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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