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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五月>
金管證一字第09700174851號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六條、第十八條及第十二條之附表三。(略)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0011640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11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略)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0970011347號 主旨: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低於規定成數者,公司應即通知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以免受罰,請確實依說明事項辦理,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5月7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231731號函辦理。 二、按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下稱查核實施規則)第5條第2款暨原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於84年11月7日(84)台財證(三)字第02583號函解釋規定,發行公司全體董事或監察人持有股份總額低於查核實施規則第2條所定之成數者,公司應於每月16日以前通知獨立董事外之全體董事或監察人補足,並副知主管機關,若公司未依規定通知者,將有證券交易法第178條及179條之適用。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0012206號 主旨: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第12、21、51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略)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1701591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營業細則」、「審查外國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外國股票上市契約準則」、「就證券承銷商所提出評估報告或其他相關資料缺失處理辦法」、「對初次申請股票上市案簽證會計師查核缺失處理辦法」等規章修正條文及外國發行人股票第一上市申請書、外國發行人申請股票第一上市承諾書如附件一至九,並自公告日起實施。(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70200735號 主旨:公告「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暨「○○股份有限公司董事會議事規範」參考範例修正條文暨修正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略)
金管證三字第0970022995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 附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略)
金管證八字第0970017973號 一、依據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四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及第六款規定,核定外國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所規範之第一上市(櫃)公司、第二上市(櫃)公司及興櫃公司所發行之有價證券,為境外華僑及外國人得投資之證券範圍。 二、保管機構應依華僑及外國人投資證券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規定,對境外華僑及外國人投資前點有價證券,詳予登載,並按月向本會及中央銀行外匯局申報「庫存資產總額表」、「資金匯入匯出表」、「證券買賣及庫存明細表」等資料。 三、本令自即日生效。
發文字號:證櫃交字第0970302161號 主旨:請 貴公司轉知內部人股權申報及上櫃公司買回公司股份常見異常情形暨短線交易歸入權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經查97年4月份上(興)櫃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異常情事計有: (一)就任後六個月內轉讓股票。 (二)轉讓持股未依規辦理事前申報。 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及第二十五條者,依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一、二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內部人因違反規定而遭處罰鍰,惠請轉知內部人於爾後辦理股權異動作業時,應避免發生該等情事。 二、近期發現部分上櫃公司於買回公司股份時,公司買回股份期間有於開盤後30分鐘內委託買進報價之違規情事。 前揭情事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二十八條之二第三項、第六項規定,依同法第一百七十八條第一項第八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 為避免 貴公司及內部人誤觸前開規定遭處罰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三、另依證券交易法第一百五十七條,內部人對公司之於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有價證券,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短線交易歸入權),爰併提醒貴公司轉知內部人注意相關規定。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70012282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訂發布「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乙事,請查照。 說明: 一、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金管會)本(97)年5月20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229955號函辦理。 二、「公開發行公司董事監察人股權成數及查核實施規則」業經金管會於本年5月20日以金管證三字第097002299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修正要點如下:(一)有關公開發行公司全體董事及監察人持股成數級距之規定,於現行規範下再增加四個持股成數級距,以符合目前企業資本規模狀況。 (修正條文第二條)(二)修訂政府或法人股東,自行或由其代表人當選董事或監察人者,其持有股份總額應以政府或法人股東持有之記名股票計算。 但其指定之代表人所持有以分戶保管方式提交證券集中保管事業辦理集中保管之該公司記名股票,亦得併入計算。 (修正條文第三條)(三)有關董事及監察人全體持股比例成數之監理,係以強化資訊揭露等配套措施替代行政處分,爰刪除應於一個月補足期限之相關規定。 (修正條文第四條及第五條)(四)為符合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六三八號解釋意旨,刪除現行條文第七條關於處罰對象及違反行政法上義務之人為多數時之歸責方式之規定。 三、旨揭法令修正條文、總說明、條文對照表及相關附表,請至金管會證券期貨局(www.sfb.gov.tw)查閱及下載。
發文字號:臺證監字第0970401411號 主旨:請 貴公司轉知內部人注意證券交易法有關股權轉讓相關規定如說明,請 查照。 說明: 一、經查97年4月份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異常情事計有:(一)就任後六個月內轉讓股票;(二)轉讓持股未依規辦理事前申報;(三)實際採行之轉讓方式與事前申報不相符(例如申報採盤後定價交易,但實際交易方式為鉅額配對,且受讓人未符合特定人條件)等。按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者,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內部人因違反規定而遭處罰鍰,惠請轉知內部人於爾後辦理股權異動作業時,應避免發生該等情事。 二、近期發現部分上市公司於買回公司股份時有下列違規情事:(一)公司買回股份期間,於開盤後30分鐘內掛單報價;(二)內部人於公司執行買回期間內賣出持股等。前揭情事分別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3項、第6項規定,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貴公司及內部人誤觸前開規定遭處罰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三、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內部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短線交易歸入權),爰併提醒 貴公司轉知內部人注意相關規定。 四、為期公司正確辦理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報作業,請 貴公司嗣後於接獲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向主管機關申報成為持股10%以上之大股東之文件副本時,務必通知該等大股東遵循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於次月5日前申報其上月份之持股異動資訊,以利 貴公司彙總申報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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