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六月份稅務>

一、觸犯營業稅法第51條及稅捐稽第44條依法定最高罰鍰額擇一從重處罰。

營業人觸犯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以下簡稱營業稅法)第51條各款,同時違反稅捐稽徵法第44條規定者,依本部85年4月26日台財稅第851903313號函規定,應擇一從重處罰。所稱擇一從重處罰,應依行政罰法第24條第1項規定,就具體個案,按營業稅法第51條所定就漏稅額處最高10倍之罰鍰金額與按稅捐稽徵法第44條所定經查明認定總額處5%之罰鍰金額比較,擇定從重處罰之法據,再依該法據及相關規定予以處罰。

(97.6.30台財稅字第09704530660號)

二、與子公司合併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免併入免稅銷售額辦理調整。

公司與其100%持股之子公司合併,其合併存續之母公司於合併時取得消滅子公司淨資產超過其對消滅子公司出資額之視同股利收入部分,免予併入當年度最後一期之免稅銷售額計算當年度不得扣抵比例及調整稅額。

(97.6.19台財稅字第09704526820號)

三、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符合一定要件者免徵房屋稅。

各類建築物地下室停車空間,如僅供車位所有權人停車使用,或所有權人為營利事業時,無償專供其員工停車使用,准依本部66年2月26日台財稅第31250號函會商結論一規定免徵房屋稅。地下室停車位所有權人未取得該址地上建築物所有權者,亦有其適用。

(97.6.18台財稅字第09704522400號)

四、公司發行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員工,且以發行新股履約者,其依規定計之費用可核實認定。

一、公司依證券交易法及公司法規定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予本公司員工,且以發行新股履約者,自97年1月1日起,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39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12月12日金管證六字第0960065898號令規定,以公平價值或內含價值計算及於各年度認列之酬勞成本,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可依營利事業所得稅查核準則第71條規定核實認定為公司各年度之薪資支出。其以內含價值計算者,嗣後內含價值如有變動,其變動數應列入變動年度損益計算。

二、員工因未符合認股權計畫所規定應服務之年數或條件,致公司沒收其所授與之認股權憑證,或員工既得認股權憑證因過期失效時,公司應將以前年度已認列之薪資費用,列為沒收年度或失效年度之損益課稅。

三、公司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其發放對象為國內外子公司員工者,其費用非屬公司經營本業及附屬業務之損失,依據所得稅法第38條規定,不得列為費用或損失。

(97.6.11台財稅字第09704515210號)

五、國稅行政執行中代辦繼承登記之不動產,其欠繳房、地稅之處理原則。

一、法務部行政執行署所屬各行政執行處因公法國稅租稅債權執行被繼承人之不動產,移送機關代辦繼承登記時,如該不動產有欠繳地價稅或房屋稅者,稽徵機關應視該等稅捐發生之時間,依下列方式辦理:

(一)96年1月12日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2項規定修正公布生效後發生者:稽徵機關得以記帳方式處理並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俟拍定後,由行政執行處依稅捐稽徵法第6條第3項規定代為扣繳。

(二)91年12月13日地方稅法通則公布生效後至96年1月11日間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書,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且依地方稅法通則第7條規定主張優先受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三)91年12月12日以前發生且依稅捐稽徵法第39條規定應移送強制執行者:稽徵機關得核發同意移轉證明,並依法移送強制執行或聲明參與分配,其未受分配部分,另行向納稅義務人追索。

二、本部82年12月23日台財稅第821506182號及96年3月12日台財稅字第09604515880號函,自即日起廢止。

(97.6.2台財稅字第09700091800號)

< Back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e-mail: pkf@pkf.com.tw
電話:(02) 8792-2628
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