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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175條

 

●公司增加資本總額,涉及公司章程之變更,尚無假決議之適用

按本部71年1月5日商00158號函釋:「查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規定,僅適用於討論一般事項,倘屬公司法規定之特別決議事項,如決議變更章程,同法第277條已有特別規定,自不得準用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作成假決議。」準此,公司增加資本總額,涉及公司章程之變更,仍應依上開函釋不得準用公司法第175條之規定作成假決議。

(97.6.19經商字第09702071430號函)

公司法165

 

●負責人應妥為規劃停止過戶期間避免重複

公司法第165條第2、3項規定:「前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3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15日內,或公司決定分派股息及紅利或其他利益之基準日前5日內,不得為之」、「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辦理第1項股東名簿記載之變更,於股東常會開會前60日內,股東臨時會開會前30日內,不得為之」,公司依上開規定訂定停止過戶期間時,應妥為規劃,避免重疊,以杜爭議。如仍有重疊情事,其所生爭議,因涉及私權,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又公司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有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23條定有明文,併為敘明。

(97.6.16 經商字第09702324440號函)

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第3條公司法第129條

 

●由一人法人股東所組織之股份有限公司其訂立章程疑義乙案

按依公司法第129條規定:「發起人應以全體股東之同意訂立章程…。」準此,一人法人股東所組成之股份有限公司,其公司章程係由該法人所訂立,故於該公司章程末加蓋該法人印章即可。又公司章程訂立後始有董事人數,依據該章程所訂董事人數,方可由該法人指派代表人為董事組成董事會選舉董事長,該董事會無須再決議訂立章程。

(97.6.12經商字第09702062940號函)

公司法210

 

●董事執行業務自有查閱或抄錄簿冊之權

「按董事為股份有限公司之負責人,應忠實執行業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如有違反致公司受損害者,負損害賠償責任(公司法第8條及第23條參照);依本部76年4月18日商第17612號函釋略以:『董事會就其權限言,對公司有內部監察權,為使內部監察權奏效,身為董事會成員之董事,如為執行業務上需要,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章程、簿冊之權』。準此,董事為執行業務而依其權責自有查閱或抄錄公司法第210條第1項有關章程、簿冊之權,公司不得拒絕之。至於查閱或抄錄應負保密義務,自是董事忠實執行業務及盡善良管理人義務範疇」。前經本部94年7月5日經商字第09409012260號函釋在案。如公司係將股東名簿備置於股務代理機構者,亦同依上開規定辦理。惟公開發行公司,如證券主管機關另有規定者,自從其規定。

(97.6.6 經商字第09702069420號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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