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前改選董事之股東會決議方法
一、按公司法立法體例上,股東會決議如需經特別決議,均明文規定之,例如第185條、第240條、第241條等;如未明定,經普通決議即可。先為敘明。
二、復按公司法第199條之1規定:「股東會於董事任期未屆滿前,經決議改選全體董事者,如未決議董事於任期屆滿始為解任,視為提前解任」,係公司法於90年11月12日修正時所增訂者。其立法意旨係鑒於董事雖採任期制,惟實務上,公司於董事任期中提前改選者頗多,依公司所附會議紀錄及召集通知,均僅載明改選董監事議案;又依第172條規定改選案,係經董事會議決通過,始行通知各股東開會,雖未同時於議程中就現任董事為決議解任,而實務上均於新任董事就任日,視為提前解任,爰增訂本條,俾釐清董事與公司之權益關係。準此,股東會依本條規定所為決議者,係提前改選全體董事之議案,並非解任全體董事之議案,自無適用同法第199條第2項有關解任董事出席門檻之可言。換言之,股東會依本條規定提前改選全體董事時,其股東出席數,與一般董事選舉同,應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之出席,並依同法第198條規定選任之。
(97.7.16
經商字第0970208319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