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中通訊
<證券七月>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70017827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第9條、「有價證券上市審查準則補充規定」第17條之2、「營業細則」第51條之2及「對上市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條文略)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發文字號:金管證三字第0970033727號
修正「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三條、第七條、第八條。
(條文略)
(本次主要修正重點為刪除公司買回數量或金額累積達一定標準向本會申報之規定等,爰修正相關規定,謹將修正要點臚列如下:
一、公司買回數量或金額累積達一定標準,於辦理公告後,已達資訊公開目的,爰刪除向本會申報之規定,且明定應於事實發生之日起二日內公告,以資明確。
二、原為避免公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回其股份導致股價劇烈波動,並為防止其操縱股價,限制公司報價時間及每日買回股份數量等;惟考量公司於證券集中交易市場或櫃檯買賣等價成交系統之交易時間開始後報價,不影響開盤價格,爰修正為公司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報價,使公司委託下單時機有較大之彈性空間。
三、公司已發行股份總數之認定,參酌證券交易法相關規定管理方式,係以經濟部所登記資料為準,爰刪除公司得買回股份數量,其計算以公司財務報告為準之規範方式。)
中華民國97年7月10日
金管證六字第0970035115號
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度(半年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檢查表,並自申報九十七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生效。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
金管證一字第0970038700號
修正「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
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七條修正條文
第七條 發行人申報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會得退回其案件:
一、簽證會計師出具無法表示意見或否定意見之查核報告者。
二、簽證會計師出具保留意見之查核報告,其保留意見影響財務報告之允當表達者。
三、發行人填報、簽證會計師複核或主辦證券承銷商出具之案件檢查表,顯示有違反法令或公司章程,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四、律師出具之法律意見書,表示有違反法令,致影響有價證券之募集與發行者。
五、證券承銷商出具之評估報告,未明確表示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者。
六、經本會退回、不予核准、撤銷、廢止或自行撤回其依本準則申報(請)案件,發行人自接獲本會通知即日起三個月內辦理前條第二項規定之案件者。但本次辦理合併發行新股、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依法律規定進行收購或分割發行新股者,不在此限。
七、申報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案件,有下列情事之一者:
(一) 本次募集資金運用計畫用於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超過本次募集總金額之百分之六十者。但經經濟部工業局核發符合營運總部營運範圍證明文件之公司或跨國企業在臺子公司,不在此限。
(二) 直接或間接赴大陸地區投資金額違反經濟部投資審議委員會規定。但其資金用途係用於國內購置固定資產並承諾不再增加對大陸地區投資,不在此限。
八、違反或不履行申請股票上市或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時之承諾事項,情節重大者。
九、經本會發現有違反法令,情節重大者。
< Back
|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
| e-mail:
pkf@pkf.com.tw |
| 電話:(02) 8792-2628 |
| 傳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