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選獨立董事係以股東會選任之前有缺額
本案經洽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31日金管證一字第0970036626號函復以:「按董事及獨立董事辭任對公司財務報告審查及實務運作有其影響,另公司採行候選人提名制度時,如遇有該次股東常會任期屆滿須全面改選,是否得於停止股票過戶日前公告受理期間等事宜及公司未採前揭選舉制度,可否於股東會補選時始有缺額等情事,建請通盤考量其衡平性及對公司之影響,本於職權辦理,以利公司遵循」。準此,基於對公司財務報告審查及實務運作之影響及全面改選與補選之衡平性考量,依公司法第192條之1規定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公開發行公司選舉董事(或獨立董事),不以公告受理提名時董事(或獨立董事)已有缺額為必要,於選任時始有缺額亦可。
(97.8.20
經商字第09702419330號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