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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九月>
發文字號:臺證監字第0970402271號 主旨:請 貴公司轉知內部人注意證券交易法有關股權轉讓相關規定如說明,請查照。 說明: 一、經查近來上市公司內部人股權申報異常情事計有:(一)就任後六個月內轉讓股票;(二)轉讓持股、設質股票賣出未依規辦理事前、事後申報;(三)實際採行之轉讓方式與事前申報不相符(例如申報採盤後定價交易,但實際交易方式為鉅額配對,且其受讓對象不符合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6年5月21日金管證三字第0960025960號函之規定)。按因公司內部人以鉅額配對交易方式轉讓所屬公司股票者,其交易對象限於符合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第1項第3款所定之特定人。為避免內部人違反證券交易法第22條之2及第25條規定而遭主管機關依同法第178條第1項第1、2款,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爰惠請轉知內部人於爾後辦理股權異動作業時,應避免發生該等情事。 二、上市公司買回庫藏股常見缺失情形為內部人於公司執行買回股份期間賣出持股。另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7年7月10日金管證三字第0970033727號函令修正發布之「上市上櫃公司買回本公司股份辦法」第7條規定,公司買回股份期間,不得於交易時間開始前掛單報價。違反前揭情事者,依證券交易法第178條第1項第8款規定處新台幣24萬元以上240萬元以下罰鍰。為避免貴公司及內部人誤觸前開規定遭處罰鍰,惠請轉知內部人及公司相關執行人員務必依規辦理。 三、另依證券交易法第157條,內部人對公司之上市股票,於取得後六個月內再行賣出,或於賣出後六個月內再行買進,因而獲得利益者,公司應請求將其利益歸於公司(短線交易歸入權),爰併提醒貴公司轉知內部人注意相關規定。 四、為期公司正確辦理內部人持股異動事後申報作業,請 貴公司嗣後於接獲公司股東依證券交易法第43條之1第1項取得股份申報事項要點,向主管機關申報成為持股10%以上之大股東之文件副本時,務必通知該等大股東遵循證券交易法第25條規定,於次月5日前申報其上月份之持股異動資訊,以利貴公司彙總申報公告。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70201733號 主旨:為期股東會年報編製之完整性及正確性,檢送本中心審閱各上櫃公司96年度年報常見缺失彙總表如附件,請參酌。並請 貴公司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請 查照。 說明:依據「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本中心審查上櫃公司年報作業程序第5條規定辦理。 審閱上櫃公司96年年報共同缺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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