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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企業併購法>

企業併購法第1條

  ●清算中公司無企業併購法之適用

一、企業併購法第1條:企業以併購進行組織調整,發揮企業經營效率,為其立法目的,希藉由併購方式,加速產業組織調整、企業轉型,以達成規模經濟,降低成本,發揮經營效率,改善企業經營體質。

二、又行政院研擬本法時,係考量正常公司之併購情形,而送請立法院審議時,增訂納入重整公司亦可行進行併購,允屬立法之例外規定。

三、另就企業併購法第14條之立法意旨:係就公司於進行併購時,公司董事會有不能行使職權之情事,由股東會選任臨時管理人代行董事長、董事會依公司法規定之職權,如公開發行公司進行股份轉換,造成董事持股轉讓超過選任之1/2時,當然解任,所作之規範,與分割型態尚屬有別。

四、倘清算中公司可進行併購,依現行法制,如進行合併,而為消滅公司,則免清算,與清算公司之進行清算法制牴觸;如可進行分割,則發生分割減資情形,亦與清算中公司無減資法制不合;如收購情形,被收購公司(清算中公司)3年內限制轉讓持有股份,與清算中公司須6個月內完成清算之立法意旨未合。是以,依現行法制,清算中公司尚無適用企業併購法。

五、至於清算中公司是否納入併購範圍,將納入未來企業併購法修正時通盤考量。

(97.11.17經商字第097024266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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