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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十二月>

一、公告修正本公司審查有價證券上市作業程序第7條條文,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增列“承辦人員除依規洽請專家擔任外部審議委員,並洽詢其意見外,必要時得簽請總經理核可就相關議題咨詢相關專家之意見”。)

(條文略)

(97.12.11臺證上字第0970035722號)

二、修正「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及「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十條、第三十一條

(條文略)

(97.12.25金管證一字第0970068986號)

三、內部人向特定人轉讓私募股票之規定

一、公開發行股票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或持有公司股份超過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十之股東(以下簡稱「內部人」),依證券交易法第二十二條之二第一項第三款規定向特定人轉讓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時,其受讓「特定人」之條件規定如下:

(一) 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一款及第二款條件之受讓人。

(二)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自交付日起滿三年,尚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私募股票」,其受讓特定人限定為對公司財務、業務有充分了解,具有資力,且非應公開招募而認購者。

(三) 符合同法第四十三條之八第一項第四款及第五款規定之受讓人。

二、內部人持有所屬公司發行之「私募股票」異動時,亦應依同法第二十五條規定辦理股權申報。

三、本會九十一年十一月六日台財證三字第○九一○○○五五八七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97.12.31金管證三字第0970069169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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