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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月份稅務> 一、 核釋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規定。 核釋分割國際債券之課稅規定 一、國外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 (一)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非屬中華民國來源所得,還本付息機構於給付時,毋需扣繳所得稅。 (二)個人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免納綜合所得稅,惟自中華民國99年1月1日起,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12條第1項第1款規定,計入個人基本所得額課徵基本稅額。 (三)營利事業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依本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規定,計算利息收入,並依實際持有期間之利息,採權責基礎併入各年度收入課稅。 二、國內發行人發行之分割國際債券 投資人取得該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除下列規定外,依本部94年1月28日台財稅字第09404509080號令規定辦理: (一)個人投資人取得分割國際債券之利息,依所得稅法第14條之1規定扣繳稅款,不併計到期或出售年度綜合所得總額課稅。 (二)以浮動利率計息之附息國際債券,其計算利息收入金額採用之課稅基準利率,應以申請分割日臺灣銀行、合作金庫銀行、第一銀行及兆豐銀行1年期外幣定期存款固定利率之簡單平均數訂定。 (98.2.27台財稅字第09804006220號) 二、油電混合動力車核屬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一、油電混合動力車(HEV)經行政院環境保護署、交通部及經濟部共同認定係以電動馬達做為車輛動力驅動系統,核屬貨物稅條例第12條第4項所稱電動車輛,得減半徵收貨物稅。 二、本部86年8月19日台財稅第861912264號函自本令發布日起廢止。 (98.2.23台財稅字第09804506870號) 三、98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核定「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及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借款利率最高標準: (一)向金融業借款之利息,依約載利率,核實認定。 (二)向非金融業借款之利息,其利率最高不得超過月息1分3厘,超過部分不予認定。 二、九十八年度營利事業員工薪資通常水準: (一)公司組織及合作社職工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二)獨資或合夥事業之資本主、執行業務合夥人、經理及特聘技術人員之薪資(包括年節獎金),核實認定。 (三)獨資或合夥事業之高級職員(副理、單位主管、秘書、工程師、技師等)月薪最高以新臺幣80,000元為限,一般職工以新臺幣49,000元為限,超過部分不予認定。至年節獎金部分,於其併同當年度經認定之薪資數額後,不超過上述月薪標準按支薪月數另加2個月為基數之累積數額者,准予核實認定。 (98.2.3台財稅字第0980450002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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