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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月份稅務>

一、營業人採專櫃銷貨者得於結帳次日取具進貨發票。

一、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如符合下列條件,對於專櫃貨物供應商提供陳列銷售之貨物,得向主管稽徵機關申請核准依照與專櫃貨物供應商約定每次結帳(算)之次日取具進貨統一發票列帳:

(一)經核准使用藍色申報書或委託會計師查核簽證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

(二)無積欠已確定之營業稅及罰鍰。

二、前開營業人及專櫃貨物供應商應辦理下列事項:

(一)營業人應與專櫃貨物供應商就有關專櫃貨物之交易,明定結帳期間及抽成百分比,訂立書面契約,其結帳期間以不超過1個月為限。

(二)營業人採專櫃銷售貨物,應於銷售時依法開立統一發票,並於每次結帳(算)日開立填列銷貨日期、品名、數量、規格、單價、稅額、總金額及結帳(算)日期之銷貨清單(一式兩聯)交付專櫃貨物供應商,據以彙總開立統一發票。

(三)專櫃貨物供應商收受前項清單後,應即按貨物銷售價格扣除抽成金額後所實收之金額,開立統一發票,將該項清單(兩聯)分別粘貼於所開立之統一發票收執聯及存根聯背面,於騎縫處加蓋統一發票專用章,將收執聯交付營業人作為進項憑證列帳,存根聯依照規定妥慎保管備查。

(四)營業人應提供其與專櫃貨物供應商間之合約、銷售金額、銷貨清單等資料,以供稽徵機關查核其營利事業所得稅。

三、本部77年4月2日台財稅第761126555號函、86年2月20日台財稅第861885178號函及94年10月3日台財稅字第09404573700號令,自即日起廢止。

(98.3.19台財稅字第09804521880號)

二、已稅菸酒因損壞變質不堪銷售經銷毀者,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得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

已納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之菸酒,因損壞變質致不堪銷售,經菸酒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者,納稅義務人得自菸酒實際銷毀完成之日起5年內,檢具銷毀菸酒之進口證明書、稅捐稽徵機關核准銷毀證明文件及相關完稅證明文件,向進口地海關或產製廠商所在地稅捐稽徵機關申請退還原納之菸酒稅及菸品健康福利捐;屆期未申請者,不得再行申請。

(98.3.18台財稅字第09804518090號)

三、營業人進口貨物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其溢付稅額可核實退還。

營業人自國外進口貨物並經海關代徵營業稅,嗣經國外供應商給予進貨折讓,未按更正進口報單程序處理,致上開貨物進口時由海關代徵之營業稅額大於其銷項稅額者,其溢付稅額准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9條第2項但書規定核實退還。又為簡化手續,此類案件授權主管稽徵機關查明辦理,毋須逐案報經本部核准。

(98.3.18台財稅字第09800052190號)

四、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經調整補稅者免罰。

進口人進口貨物未將關稅法第29條第3項各款規定之費用,計入完稅價格內申報,經海關調整計入關稅完稅價格課徵關稅而據以補徵營業稅案件,除繳驗偽造、變造或不實之發票或憑證經海關依海關緝私條例第37條第1項規定處罰者外,免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51條第7款規定處罰。

(98.3.11台財稅字第09800062780號)

五、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原則上採查定課徵營業稅。

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除經營其他營業項目之收入部分經稽徵機關核定使用統一發票者,其出租自行車收取之收入應依法開立統一發票外,其餘自行車出租業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98.3.9台財稅字第097005661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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