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息及紅利在盈餘分配議案中或議案後決議之,尚無不可
按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該項所定「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係指公司就股息及紅利應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以特別決議方式行之,其是否在盈餘分配議案中或議案後決議之,尚無不可。另公司應否將其發行新股相關內容提報股東會,讓股東瞭解及內容應包括之事項,公司法並無明文。惟公開發行公司如證券交易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98.3.27 經商字第0980003571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