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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167-1

 

●未轉讓員工之股份全數銷除

依公司法第167條之1第2項規定:「前項公司收買之股份,應於3年內轉讓於員工,屆期未轉讓者,視為公司未發行股份,並為變更登記」。該項所定視為公司未發行新股,並為變更登記,係指減資作業而言。又上開之減資因係公司持有之股份,將未轉讓員工之股份全數銷除,尚無依股東持股比例減少問題。

(98.3.12 經商字第09802027270號)

公司法239

 

●盈餘公積與減資彌補虧損並無先後順序

按公司法第239條第2項規定:「公司非於盈餘公積填補資本虧損,仍有不足時,不得以資本公積補充之」,其與減資彌補虧損,並無先後順序關係。

(98.3.24 經商字第09802031440號)

公司法240

 

股息及紅利在盈餘分配議案中或議案後決議之,尚無不可

按公司法第240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由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三分之二以上股東出席之股東會,以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決議,將應分派股息及紅利之全部或一部,以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不滿一股之金額,以現金分派之」。該項所定「發行新股方式為之」,係指公司就股息及紅利應依公司法第240條規定以特別決議方式行之,其是否在盈餘分配議案中或議案後決議之,尚無不可。另公司應否將其發行新股相關內容提報股東會,讓股東瞭解及內容應包括之事項,公司法並無明文。惟公開發行公司如證券交易法令另有規定者,從其規定。

(98.3.27 經商字第0980003571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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