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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份稅務> 一、公司應付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因拋棄或逾時效者應列為其他收入。 公司依本部96年9月11日台財稅字第09604531390號令規定,自97年1月1日起員工分紅及董監事酬勞已於申報營利事業所得稅時以費用列支者,嗣後因員工或董事、監察人拋棄所獲配之紅利或酬勞,或逾期未領致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者,公司應將已認列之費用,列為拋棄年度或請求權消滅年度之其他收入課稅。惟於列入其他收入後再給付者,得就其實際給付之數額列為實際給付年度之費用。 (98.4.29台財稅字第09804529490號) 二、指數型認購(售)權證課徵證券交易稅規定。 指數型認購(售)權證屬證券交易稅條例第1條第2項規定經政府核准得公開募銷之其他有價證券,其持有人申請履約時,係將該權證以結算指數與履約指數之差數,按每點對應金額、權證單位數及行使比例計算履約價值之金額,賣回予發行人,屬於有價證券之交易,應按履約價值之金額課徵千分之一證券交易稅,並依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停止課徵所得稅。 附「指數型權證履約價值之金額計算釋例」 (98.4.23台財稅字第09800126470號) 附件:計算釋例.doc 三、營業人收購廢棄物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標準。 本部80年7月16日台財稅第800705304號函說明二、(五):「未能取得前項收據者,營業人可自行設簿登記,並由採購貨物之經手人,依據採購支付金額之事實,於收購廢棄物登記簿載明經手採購之年月日、貨物品名、單價、數量、金額、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並簽章證明。惟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千元者,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自本令發布日起,前揭營業人自行設簿登記得免填載出售人身分證統一編號及住址之金額,調整為「每人每日出售金額零星未達新臺幣1千5百元者」。 (98.4.8台財稅字第09804501280號) 四、訂定營業登記規則之施行日期。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八月十二日訂定發布之「營業登記規則」,定自中華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施行。 (98.4.3台財稅字第098045219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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