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五月份稅務>

一、多層次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額等於建議售價時所得之計算。

一、依多層次傳銷管理辦法第5條及第7條規定,多層次傳銷事業於開始實施多層次傳銷行為前,應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之事項,尚不包括傳銷事業個人參加人進貨金額是否等於建議售價總額。

二、多層次傳銷事業已依法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經營多層次傳銷業務,如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並將建議售價標示於商品上者,得免依本部83年3月30日台財稅第831587237號函規定,計算個人參加人營利所得,並免填報進貨資料申報表。多層次傳銷事業應保存相關帳簿憑證,供稽徵機關查核。

三、本部89年1月5日台財稅第0880450143號函說明二有關「多層次傳銷事業已向行政院公平交易委員會報備其個人參加人年度進貨金額等於建議售價總額……該傳銷事業並免予填報個人參加人之進貨資料申報表」之規定,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98.5.25台財稅字第09800091550號)

二、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課徵營業稅規定。

國內證券商接受投資人委託買賣外國有價證券,其所收取之手續費收入,如國內證券商與委託人間訂有代收轉付合約者,可按扣除轉付國外手續費後之差額,報繳2%營業稅。至前開國內證券商代收轉付國外之手續費,其委託人如屬國內投資人者,該委託人應依加值型及非加值型營業稅法第36條規定報繳營業稅,惟前開國內證券商得代為報繳之。

(98.5.22台財稅字第09804529880號)

三、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營業人為進用員工對外舉辦考試,所收取與考試相關之報名費、考試費等收入,非屬營業稅課稅範圍。

(98.5.22台財稅字第09800087850號)

< Back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e-mail: pkf@pkf.com.tw
電話:(02) 8792-2628
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