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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月份稅務> 一、放寬使用網際網路申報營業稅之營業人適用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並將使用電子發票之營業人納入該標準之適用範圍。 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第十五條。 附修正「稅務違章案件減免處罰標準」第二條、第十五條 (98.6.17台財稅字第09804544930號) 二、所稱己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7項第2款所稱「已繳清全部欠稅及罰鍰」一語,係指依該條第3項規定函報限制出境列管之全部欠稅及罰鍰,不包括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及罰鍰。 (備註:依據財政部中華民國98年6月18日台財稅字第09804545250號函內容,更正上開條文項次) (98.6.11台財稅字第09800243530號) 三、營利事業依勞退條例第13條第1項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得全數列費用。 一、94年7月1日勞工退休金條例施行後,營利事業依該條例第13條第1項規定,繼續依勞動基準法第56條第1項規定,於該條例施行後5年內,採一次足額或分年足額等方式提撥勞工退休準備金,並以該事業勞工退休準備金監督委員會名義專戶存儲至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金融機構者,其提撥之金額得全數於提撥年度以費用列支。 二、本部94年7月1日台財稅字第09404543590號令規定二、,自本令發布日起停止適用。 (98.6.3台財稅字第09700622360號) 四、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專營學校委託辦理學生營養午餐,且銷售價格受教育主管機關監督或由教育主管機關全額編列預算支應(即免費營養午餐)之營業人,其每月查定銷售額得不受使用統一發票標準之限制。 (98.5.27台財稅字第09804539670號) 五、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股票股利之成本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計算。 公司組織之營利事業投資國內其他營利事業,於94年度或以後年度獲配之股票股利,應依一般公認會計原則註記股數增加,並按收到股票股利後之總股數,重新計算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嗣該類股票出售,於計算所得稅法第4條之1規定之證券交易損益時,其成本應依前開每股成本或每股帳面價值認定;營利事業依所得基本稅額條例第7條第1項第1款及第2項規定計算證券交易所得或損失時,亦同。 (98.5.27台財稅字第098000410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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