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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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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92-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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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章程刪除獨立董事條文原選任之獨立董事應予解任 上市櫃公司如於98年度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刪除獨立董事條文,99年度全面改選董事,若該章程未明定適用日期或條件,原已選任登記之獨立董事應予解任,以符合章程之規定。 (98.6.23 證期(發)字第0980030609(金管會證期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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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3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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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按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爰此,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惟如未分派盈餘,則是否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 (98.6.25 經商字第098020831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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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00、15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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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廢止「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廢止「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98.6.18 經商字第098024140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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