PKF Logo

Printer Friendly Icon 大中通訊

<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192-1

 

● 公司章程刪除獨立董事條文原選任之獨立董事應予解任

上市櫃公司如於98年度股東會決議修改公司章程刪除獨立董事條文,99年度全面改選董事,若該章程未明定適用日期或條件,原已選任登記之獨立董事應予解任,以符合章程之規定。

(98.6.23 證期(發)字第0980030609(金管會證期局))

公司法237

 

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

按公司法第237條規定:「公司於完納一切稅捐後,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出百分之十為法定盈餘公積。但法定盈餘公積,已達資本總額時,不在此限」。爰此,公司分派盈餘時,應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惟如未分派盈餘,則是否先提列法定盈餘公積,於法尚無限制。

98.6.25 經商字第09802083150號)

公司法100、156

 

廢止「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廢止「有限公司及有限公司最低資本額」

(98.6.18 經商字第09802414070號)

< Back

 

地址:11469台北市內湖區行善路118號4樓
e-mail: pkf@pkf.com.tw
電話:(02) 8792-2628
真:(02) 8791-0859, (02) 8791-115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