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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192-1

 

● 公司撤銷公開發行後,獨立董事當然解任

經洽准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6月18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11787號函略以:「考量獨立董事及審計委員會係證券交易法之特別規定,故公司撤銷公開發行後,獨立董事似宜當然解任」,又公司法並無獨立董事之規定,是以,所詢請參照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意見辦理。

(98.7.3 經商字第09800603050號)

 

公司法204

 

●電話或口頭通知皆無法載明事由

按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但書規定「有緊急情事,得隨時召集之」,乃指有緊急情事時,得不於7日前通知召集,並未排除載明事由之規定。準此,鑒於「電話或口頭通知」皆無法載明事由,登記實務上,不准類此之章程登記。又基於應載明事由之規定,倘公司章程規定之董事會召集通知,係以電子郵件(E-mail)或傳真為之者,尚無不可。

(98.7.17 經商字第09802090850號)

 

公司法167

 

●公司減資與發起人股份轉讓係屬二事

按公司法第163條第2項前段規定:「發起人之股份非於公司設立登記一年後,不得轉讓」。而公司減資與發起人股份轉讓係屬二事,公司減資後不足一股之畸零股由股東自行拼湊,尚無不可。

(98.7.22 經商字第09802344900號)

 

公司法175

 

●獨立董事選舉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

一、按公司選舉董事之方法,公司法第198條另有特別規定,不準用第174條後段之決議,故改選董事應無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本部69年5月7日商14655號函、94年8月17日經商字第09402120100號函釋參照)。又依本部95年2月8日經商字第09502011990號函:「董事選舉時,應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辦理,獨立董事與非獨立董事一併進行選舉,分別計算當選名額,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獨立董事及非獨立董事。」是以,獨立董事選舉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

二、獨立董事選舉既無公司法第175條假決議之適用,又獨立董事選舉應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布之「公開發行公司獨立董事設置及應遵行事項辦法」規定辦理。是以,自無所詢:「如第2次股東會已有代表已發行股份總數過半數股東出席,股東表決權過半數之同意,是否可視為另次股東會之決議而非公司法第175條續行股東會之假決議而准予辦理補選獨立董事登記」之問題。

(98.7.29 經商字第09802098170號)

 

公司法192-1

 

●章程載明始有候選人提名制度

按公司法第192條之1第1項規定:「公開發行股票之公司董事選舉,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載明於章程,股東應就董事候選人名單中選任之。」準此,公開發行公司董事選舉,如擬採候選人提名制度者,應在章程中載明。如未於章程中載明者,即無候選人提名制度之適用。

(98.7.15 經商字第09802090250號)

 

公司法203

 

●每屆第1次董事會主席

按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前段規定:「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之」。同法第208條第3項規定,董事長對內為股東會、董事會及常務董事會主席,對外代表公司。是以,董事會由董事長召集,自以董事長擔任董事會主席。同理,公司法第203條第1項後段規定:「但每屆第1次董事會,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之」,每屆第1次董事會,自以該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並擔任董事會主席。因此,公司尚不得以章程訂定由董事互推1人擔任該次董事會主席。又依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訂定之「公開發行公司董事會議事辦法」(證券交易法之授權命令)第10條規定,董事會應由董事長召集並擔任主席。但每屆第一次董事會,由股東會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最多之董事召集,會議主席由該召集權人擔任之,併為敘明。

(98.7.22 經商字第0980209648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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