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修正條文 | 現行條文 | 修正說明 |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九款略) 十、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或互不競爭承諾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者、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以下略) |
本處理程序所稱上市公司係指本公司營業細則第四十三條規定之上市公司及第一上市公司;所稱重大訊息,係指下列事項: (第一款至第九款略) 十、重要備忘錄或策略聯盟或其他公司業務合作計畫或重要契約之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者、改變業務計劃之重要內容、完成新產品開發、試驗之產品已開發成功且正式進入量產階段,對公司財務或業務有重大影響者。 (以下略) |
簽訂、變更、終止或解除互不競爭承諾對上市公司財務業務有重大影響,故將該等資訊明確列為應辦理重大訊息公告之事項,以利上市公司遵循,故增列之。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8日
發文字號:臺證治字第0980017733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對上市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39033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本次修正重點主要係參考國際潮流,增加合併財務數據之相關規範;另考量單一重大情事發生或景氣波動對公司單季損益之影響較大,故就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除外條款修正為「最近四季個別(或合併)財務報表營業外收支金額合計數占稅前損益合計數不超過10%者,並已將相關資訊於公開資訊觀測站充分揭露,視為已公開財務預測資訊」;另增訂上市公司應隨時評估前述預測性資訊達成情形之相關規範。
二、上市公司發布個別或合併營業收入或獲利等預測資訊,且尚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公開財務預測資訊處理準則」公開相關期間之簡式或完整式財務預測者,其是否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適用,本公司悉依本認定標準辦理,請上市公司應注意上開處理準則及認定標準之適用。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80016807號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2條第1項第10款,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4條第1項第8款等修正條文對照表如附件,自公告日起施行。
依據:本中心「對上櫃公司重大訊息之查證暨公開處理程序」第10條、「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50條,及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09800352361號備查函辦理。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29日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0980100801號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興櫃公司97年度財務報告實質審閱結果缺失彙總表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依據本中心「對興櫃公司財務業務管理處理程序」第6條規定,本中心業已對興櫃公司97年度財務報告進行實質審閱完竣,爰彙總相關缺失如附件,供各界參考。
興櫃公司九十七年度財務報告審閱結果缺失彙總表
項 目 | 缺失說明 |
違反法令規定 | A公司之「資金貸與他人作業辦法」規定「本公司資金貸與他人之融通期限以一年為限,…。如情形特殊者經董事會之同意,得依實際狀況需要延長融資期限…」,已違反「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第3條之規定。且A公司實際將資金貸與子公司之貸與期間已超過1年,核已違反上開處理準則第3條之規定。 |
B公司購買土地作為自地委建廠房用地之預定地,交易金額已達B公司實收資本額之20%及新台幣三億元以上,惟B公司未依「公開發行公司取得或處分資產處理準則」規定辦理公告申報。 |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0日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80017189號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上櫃公司應公開完整式財務預測之認定標準」修正條文,詳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7月28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390331號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98年7月31日
發文字號:臺證治字第0981802766號
主旨:檢送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97年度年報所發現之主要缺失如說明,請各上市公司確實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編製年報,請 查照。
說明:
一、依「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以下簡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年報作業程序」辦理。
二、本公司審閱上市公司97年度年報所發現之共同缺失如下:
(一)年報無應列內容者,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在各該項之後加註「無」或「略」等字眼。
(二)年報之封面,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4條第1項之規定,完整刊載公司名稱、年份、刊印日期、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及以顯著字體刊載可查詢本年報之網址,包括主管機關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年報相關資料之網址。
(三)致股東報告書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8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揭露未來公司發展策略、受到外部競爭環境、法規環境及總體經營環境之影響。
(四)董事及監察人資料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1目附表一之規定格式揭露。
(五)最近年度支付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報酬,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3目附表一之二及附表一之三之規定格式揭露。
(六)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分別比較說明公司及合併報表所有公司於最近二年度支付公司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酬金總額占稅後純益比例之分析並說明給付酬金之政策、標準與組合、訂定酬金之程序及與經營績效之關聯性。
(七)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1目附表二規定格式揭露董事會運作情形。
(八)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2目附表二之一或附表二之一之一規定格式揭露審計委員會或監察人參與董事會運作情形。
(九)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3目附表二之二規定格式揭露公司治理運作情形及其與上市上櫃公司治理實務守則差異情形及原因。
(十)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4目規定揭露公司履行社會責任情形。
(十一)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3款第6目規定揭露內部控制制度執行狀況。
(十二)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4款規定揭露會計師公費資訊。
(十三)持股比例占前十大股東間互為關係人關係之資訊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8款附表三之一之規定格式揭露。
(十四)公司、公司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公司直接或間接控制之事業對同一轉投資事業之持股數及綜合持股比例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第1項第9款附表四之規定格式揭露。
(十五)股本來源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第1項第1款附表五之規定格式揭露。
(十六)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1條第1項第6款之規定揭露公司股利政策及執行狀況。
(十七)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1項第2款第4目規定揭露進(銷)貨資訊。
(十八)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8條第1項第3款規定從業員工資訊。
(十九)最近五年度簡明資產負債表、損益表暨註明會計師姓名及其查核意見等項目,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1項第1款附表二十二之規定格式揭露。
(二十)最近五年度財務分析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1項第2款附表二十三之規定格式揭露。
(二十一)財務概況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9條第1項第5款規定記載最近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之母子公司合併財務報表。
(二十二)未依「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22條規定揭露證券交易法第36條第2項第2款所定對股東權益或證券價格有重大影響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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