會計審計
稅務
證券
工商
大中通訊
出版
<工商>
公司法198
●章定3席董事,其第3席董事有2位得相同選票之處理
依公司法第198條規定,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是以,本案公司章程訂定3席董事,若第三席董事有2位候選人得相同選票時,由該2人自行協調其中1人當選董事,若無法協調,則第三席董事從缺。
(98.8.24 經商字第09802420510號)
公司法15
●行號係指依商業登記法辦妥商業登記之商業
本案茲檢送本部95年5月16日經商字第09502071430號函釋影本供參(如附件)。復按商業登記法第3條規定:「本法所稱商業,指以營利為目的,以獨資或合夥方式經營之事業」;同法第4條規定:「商業…非經商業所在地主管機關登記,不得成立」。是以,公司法第15條所指之行號,係指依商業登記法辦妥商業登記之商業而言。
(98.8.27 經商字第09802114930號)
公司法108
●有限公司之董事係經由選任產生尚無繼承之問題
按公司法第108條第1項規定:「公司應至少置董事1人執行業務並代表公司,最多置董事3人,應經三分之二以上股東之同意,就有行為能力之股東中選任之。」準此,有限公司之董事係經由選任產生,董事之地位尚無繼承之問題。又具有行為能力之股東,始得被選為有限公司之董事。復按民法第13條第3項規定:「未成年人已結婚者,有行為能力」,併供參照。
(98.8.24 經商字第09800116320號)
有關經主管機關許可自行召集股東會,該次股東會決議之事項應以許可召集之提議事項為限,對於許可召集之提議事項以外之事項為決議,為無效之決議
按少數股東之召集權,因設有以經主管機關許可之條件,以便主管機關審酌其提議事項及理由,俾憑以決定有無由少數股東召集之必要。準此,少數股東報請主管機關許可召集股東會時,提議事項及理由為應備之要件,故其決議之事項應以許可召集之提議事項為限,對於許可召集之提議事項以外之事項為決議,為無效之決議。最高法院92年度台上字第1174號判決參考。
( 98.8.24 經商字第09802420550號 )
< Back