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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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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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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間接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 按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政府或法人為股東時,亦得由其代表人當選為董事或監察人……」。係指公司登記之監察人為該法人股東所指派之代表人,而法人代表人選任為他公司監察人,均以該法人具有他公司股東身分為前提,先為敘明。惟依90年11月12日修正公司法增訂第167條第3項及第4項規定:「被持有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超過半數之從屬公司,不得將控制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前項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直接或間接持有他公司已發行有表決權之股份總數或資本總額合計超過半數者,他公司亦不得將控制公司及其從屬公司之股份收買或收為質物」。設若A公司持有B公司股份為百分之百,而B公司持有C公司股份為百分之百,在C公司無持有A公司股份情況下,其代表人自無法依公司法第27條第2項規定被選任為監察人,惟在修法前C公司持有A公司股份尚無限制,自得被選為監察人。 (98.9.4 經商字第0980250475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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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17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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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既已撤銷公開發行不得再準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之決議 貴公司既已撤銷公開發行在案,則有關股東會決議,應依照非公開發行公司規定辦理,而不得再準用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之決議。至於公司法第209條第5項規定:「董事違反第1項之規定,為自己或他人為該行為時,股東會得以決議,將該行為之所得視為公司之所得。但自所得產生後逾1年者,不在此限」。此歸入權之行使,應經股東會之決議,此種決議,因公司法未明定決議比例,故只須以普通決議為之,併為敘明。 (98.9.30 經商字第0980213127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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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6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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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減資後之畸零股股東,對再增資新股亦有認股權 公司股東之認定,係以股東名簿之記載為準。是以,股東名簿記載為股東者,均有公司法第267條第3項後段之適用,即減資後之畸零股股東,對再增資新股亦有認股權。 (98.9.30 經商字第0980236240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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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2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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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董事會之召集因故延期召集通知仍請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 按公司法第204條規定:「董事會之召集,應載明事由,於7日前通知各董事及監察人。但有緊急情事時,得隨時召集之。」原訂董事會如已依公司法第204條規定完成召集通知之程序,後因故需延期召開,其延期召集通知,仍請依上開規定辦理。具體個案,如有爭議,允屬司法機關認事用法範疇。 (98.9.11 經商字第09802122460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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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登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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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公司有公司法第211條規定之情事,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之規定,仍應准其登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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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按公司法第211條之規定與民法第35條之規定皆屬董事義務之違反,民法第35條亦規定有過失之董事,應負賠償責任,而公司登記依書面形式審查原則,符合公司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之規定,即應准其登記。準此,公司有破產之情事與申請公司登記係屬二事,是以,辦理公司變更登記時,公司雖有公司法第211條規定之情事,若符合公司法及公司之登記及認許辦法之規定,仍應准其登記。 二、本部68年10月29日商36578號71年5月6日商15227號、82年2月25日商201550號函釋不再援用。 ( 98.9.01 經商字第09802420540號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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