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1月2日金管銀法字第09800511240號函、98年11月12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60259號函及98年11月20日保局(財)字第09802204370號函准予備查。
二、為配合上興櫃(上市)公司採用可延伸商業報告語言(eXtensible Business Repo rting Language,以下簡稱「XBRL」)申報財務報告,爰增修各業別之會計科目及項目代碼詳如附件,其中「一般行業會計科目及代碼」、「金融業會計科目及代碼」、「保險業會計科目及代碼」、「金控業會計科目及代碼」及「異業別合併財務報表用會計科目及代碼」係同時適用於XBRL及現行格式化申報作業,另「各業別現金流量表項目及代碼」及「各業別股東權益變動表項目及代碼」則僅適用於依XBRL格式申報財務報告作業。
(櫃檯買賣中心98.12.07證櫃審字第0980101489號)
四、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條文略)
(金管會98.12.11金管證交字第0980066654號)
五、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
修正「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主管財團法人監督管理要點」第二十點規定,並自即日生效。
(條文略)
(金管會98.12.11金管法字第09800717870號)
六、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股東會議事手冊應行記載及遵行事項辦法」第六條
(條文略)
(金管會98.12.11金管證交字第0980066654號)
七、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所規範公司會計主管應積極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機構所開設國際會計準則(IFRS)相關訓練課程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12月11日金管證審字第0980067369號函辦理。
二、按我國上市(櫃)、興櫃公司及公開發行公司之財務報告,將分別於2013年及2015年起全面採用國際會計準則(International
Accounting Reporting Standards, IFRS)編製,考量我國現行財務會計準則公報與IFRS仍有部分差異,為利及早因應及強化IFRS實務運用能力,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爰就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進修IFRS相關課程,具體規範如下:
(一)
證券商、上市公司、上櫃公司、興櫃公司及金管會主管之公開發行金融業(不含信用合作社、信用卡公司、保險經紀人及代理人)會計主管應於2010年1月1日起至2012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至少15小時以上。
(二)
其餘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應於2010年1月1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3款之會計主管專業進修機構所開辦之IFRS相關課程訓練至少5小時以上。
(三) 前開IFRS相關課程訓練時數,可計入當年度會計主管持續專業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時為限。當年度進修時數超過3小時部分,可於續後年度計入會計主管持續進修時數計算,以每年不超過3小為限。
(四)
公開發行公司會計主管如於2010年至2014年期間曾經參加經核准辦理「會計主管進修辦法」第6條第2項第1款或第2款之初任會計主管專業訓練或首次辦理公開發行之公司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者,基於此二類會計主管專業訓練課程內容已含括IFRS相關課程訓練15小時以上,爰此二類會計主管無需依上開說明再強制進修IFRS相關課程至少15小時以上。
(證交所98.12.16臺證治字第0980031933號)
八、修正「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及「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部分條文
(條文略)
(金管會98.12.22金管證發字第0980068243號)
九、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規定
一、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臺灣地區證券,得依大陸地區投資人來臺從事證券投資及期貨交易管理辦法第十二條第二項之規定,投資於公債、貨幣市場工具及貨幣市場基金。投資貨幣市場工具以距到期日九十天以內之票券為限。大陸地區投資人投資公債、貨幣市場工具、貨幣市場基金之總額度,不得超過其匯入資金之百分之三十。
二、本會九十八年四月三十日金管證八字第○九八○○一七六六九三號令自即日廢止;本令自即日生效。
(金管會98.12.23金管證券字第0980067168號)
十、內部稽核人員進修時數調整
一、「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一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適任條件如下:
(一)不得有犯詐欺、背信、侵占罪,經受有期徒刑一年以上刑之宣告,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或曾服公務虧空公款,經判決確定,服刑期滿尚未逾二年者。
(二)具備下列條件之一:
1.擔任公開發行公司、證券或期貨相關機構之稽核人員滿二年以上者。
2.
於符合本會所定「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之依會計師法第十五條規定之聯合或法人會計師事務所從事審計工作滿二年以上者。
3.具有公開發行公司之業務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4.具有電腦程式設計師或系統分析師等專業工作經驗滿三年以上者。
5.取得會計師考試及格證書或取得國際內部稽核師協會所核發之國際內部稽核師證書者。
二、公開發行公司於聘任新進內部稽核人員時,其資格條件應符合前述規定。
三、「公開發行公司建立內部控制制度處理準則」第十七條第三項所規定內部稽核人員之進修時數規定如下:
(一)初任公開發行公司之內部稽核人員應自擔任稽核工作之日起半年內,參加經本會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八小時以上。
(二)內部稽核人員每年應參加指定之專業訓練機構所舉辦之稽核相關業務專業訓練課程十二小時以上,或參加在政府機構所舉辦之內部稽核課程,或在大學以上學校研習與內部稽核有關並可取得學分或結業證明之課程十二小時以上者。
四、有關本會所認定之專業訓練機構為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暨期貨市場發展基金會、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社團法人中華民國內部稽核協會、財團法人臺灣經濟科技發展研究院、社團法人中華民國電腦稽核協會、財團法人台灣金融研訓院、社團法人中華公司治理協會。此外,設立滿二年以上之常設性訓練機構,其最近二年度所開辦之內部稽核人員訓練課程達三十小時以上者,亦得向本會申請為指定專業訓練機構。
五、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二年一月三十日台財證稽字第0九二0000四三九號令有關辦理內部稽核人員職前訓練之時數,應符合前揭規定。
六、前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九十一年十二月十一日台財證稽字第0九一000六一三四號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廢止,本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會98.12.29金管證審字第0980070632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