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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月份稅務> 一、投資人在我國境外證券市場買賣境外上市之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免徵證券交易稅. 臺灣指數股票型基金經主管機關核准發行並以直接跨境方式於我國境外上市,投資人在我國境外證券交易市場買賣該指數股票型基金,免徵證券交易稅。 (財政部2010.01.29台財稅字第09804546280號) 二、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核定「98年度個人捐贈土地列報綜合所得稅捐贈列舉扣除金額之認定標準」 (財政部2010.01.27台財稅字第09904900430號) 三、清算人變更時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己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 一、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稽徵機關應按原限制出境案已列管之欠稅,改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免併計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且限制新任清算人出境之期間加計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之期間不得逾5年。該營利事業倘有其他尚未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應俟欠稅金額累計達稅捐稽徵法第24條第3項規定標準時,再另案依規定辦理限制出境。欠稅營利事業負責人經限制出境後死亡,稽徵機關對新任負責人限制出境時,亦同。 二、已函報限制出境之欠稅營利事業清算人變更時,倘新任清算人為多位法定清算人,且原清算人為新任清算人之一時,原受限制出境清算人為該營利事業清算人之身分並未變更,無須解除其出境限制,應繼續限制其出境至5年期間屆滿,至其他法定清算人應另行函報限制出境至前述5年期間屆滿。 三、原限制出境案已經過期間之計算,應自內政部入出國及移民署限制原負責人或清算人出境之日起至該署註銷或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之日止。 四、類此情形之後續實務作業,稽徵機關應配合建立控管機制,依規定函報註銷或解除原限制出境案並限制新任負責人或清算人出境時,應注意掌握時效。 (財政部2010.01.04台財稅字第09800511490號) 四、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所得之計算及扣繳規定 一、個人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應於交易完結日按交易原幣計算損益,再依當日交易銀行承作匯率折算為新臺幣金額,由扣繳義務人依法扣繳所得稅;至於投資本金之匯兌損益,係屬財產交易損益,應於外幣兌換成新臺幣時計算,由個人依法申報。 二、營利事業與銀行從事外幣計價結構型商品交易,交易完結日在99年1月1日以後者,其屬依法應扣繳所得之計算,與個人以外幣從事結構型商品交易之計算規定同。 (財政部2010.01.04台財稅字第0980413560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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