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經理人任免及報酬支領
一、按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準此,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任免及報酬支領,係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檢附本部94年4月28日經商字第09402050630號函供參(如附件影本)。
二、另按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據此,章程如未訂有董事出席董事會之代理者,則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對公司不生效力,併為敘明。
(99.2.22 經商字第09900521880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