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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商>

<公司法>
公司法29
 

●經理人任免及報酬支領

一、按公司法第29條第1項規定:「公司得依章程規定置經理人,其委任、解任及報酬,依左列規定定之。但公司章程有較高規定者,從其規定……三、股份有限公司應由董事會以董事過半數之出席,及出席董事過半數同意之決議行之」。準此,有關股份有限公司經理人任免及報酬支領,係依上開規定辦理,並檢附本部94年4月28日經商字第09402050630號函供參(如附件影本)。

二、另按公司法第205條第1項規定:「董事會開會時,董事應親自出席。但公司章程訂定得由其他董事代理者,不在此限」。據此,章程如未訂有董事出席董事會之代理者,則董事委託其他董事代理出席董事會對公司不生效力,併為敘明。

(99.2.22 經商字第09900521880號)

公司法198
 

董事選票之填寫方式以不涉及違反公司法問題為原則

按公司法第198條第1項規定:「股東會選任董事時,除公司章程另有規定外,每一股份有與應選出董事人數相同之選舉權,得集中選舉一人,或分配選舉數人,由所得選票代表選舉權較多者,當選為董事」,先為敘明。復按董事選票之填寫方式為何,公司法並無明文。是以,該填寫方式不涉及違反公司法問題,如有爭議,請循司法途徑處理。

(99.2.2 經商字第09902011200號)

公司法167
 

●公司收回或收買自己之股份

按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公司除依第158條、第167條之1、第186條及第317條規定外,不得自將股份收回、收買或收為質物。但於股東清算或受破產之宣告時,得按市價收回其股份,抵償其於清算或破產宣告前結欠公司之債務」。準此,公司收回或收買自己之股份,應符合同法第158條、第167條之1、第186條、第317條、股東清算或受破產宣告收回其股份抵償公司債務之情形始可,故依契約約定收回自己股份,自不包括在內。又依證券交易法第28條之2第1項規定,上市或上櫃之公司亦得買回其股份,不受公司法第167條第1項規定之限制,ooo股份有限公司為上市公司,證券交易法如另有規定,從其規定。

(99.2.24 經商字第09902014140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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