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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三月>
金管證審字第0990006370號 一、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起所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之會計處理,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之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三十九號「股份基礎給付之會計處理準則」(以下簡稱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不適用本會九十六年十二月十二日金管證六字第○九六○○六五八九八號令。 二、九十九年一月一日前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依前揭函令辦理者,應繼續適用至其執行或失效為止,惟於決定其內含價值時,所採用公平價值之衡量,得依據第三十九號公報之規定辦理。 三、未上市、未上櫃之公開發行公司及興櫃股票公司所發行之員工認股權憑證若依第三十九號公報規定採用內含價值法衡量,倘計算內含價值所採用之公平價值與淨值有重大差異時,並應於附註說明其差異之原因。 四、本令自九十九年一月一日生效。
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375號 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修正條文 (條文略)
發文字號:臺證治字第0990007134號 主旨:轉知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修正「公開發行公司資金貸與及背書保證處理準則」部分條文如附件,請 查照。 說明: 一、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19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3755號函辦理。 二、旨揭處理準則部分條文業經該會於99年3月19日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1375號令修正發布施行,涉及公開發行公司應配合修正其相關作業程序,請依下列規定辦理: (一) 公開發行公司應依處理準則第12條規定,修正其作業程序,並應依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之程序,將前開修正之作業程序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倘公開發行公司不及提報本(99)年度股東會者,仍應將修正之作業程序提報最近一次董事會通過,且應依所修正之作業程序控管該公司及其子公司整體背書保證額度,及執行背書保證對象淨值低於實收資本額二分之一之管控措施,並應將董事會通過之作業程序提報次一股東會同意修正(至遲應於次(100)年度之股東會通過)。 (二) 若公司擬依修正後處理準則第5條第2項放寬規定從事持股達百分之九十以上之子公司間背書保證者,應先命其子公司訂定(或修正)其背書保證作業程序,公開發行公司並應依處理準則第12條及第17條規定修正其作業程序;前開修正之作業程序,應依處理準則第11條規定之程序,分別提報公開發行公司及其子公司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三) 公司擬依修正後處理準則第14條第2項放寬規定從事資金貸與得由董事會決議授權董事長對同一貸與對象於董事會決議之一定額度及不超過一年之期間內分次撥貸或循環動用者,應將相關得為授權之情形修正其資金貸與作業程序,並應依處理準則第8條規定之程序,提報董事會通過並提報股東會同意後,始得辦理。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90007473號 主旨:為協助上市(櫃)公司強化公司治理制度,本公司及財團法人中華民國證券櫃檯買賣中心共同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監察人之職權範疇規則參考範例」(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請 貴公司參酌擬訂自身之監察人職權範疇規則。 依據:案經報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2日金管證發字第0990011748號函准予核備。
發文字號:臺證交字第0990007864號 主旨:公告本公司營業細則部分修正條文對照表乙份,如附件,自公告日起實施。 依據: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6日金管證券字第0990009796號函。 公告事項: 一、有關外國企業來臺上市其外籍及陸籍員工出售持股,得比照本國上市公司之海外子公司或分公司得開立外籍及陸籍員工集合投資專戶方式,由外國企業為其外籍及陸籍員工開立集合投資專戶,透過該專戶處理員工受讓、認購或配發之有價證券之賣出,爰修正營業細則第77條之5及第77條之8。 二、為因應監理之需要,修正營業細則第77條第1項第4款,訂定股東僅能維持單一買賣證券帳戶;另修正第82條之1,限縮華僑及外國人與大陸地區投資人借戶之條件,非經規定不得借戶賣出。 三、為使證券商確知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須取得本公司核發之匯入額度核准函,始符合投資本國證券市場之資格,爰修正營業細則第77條之7,將本公司核發之核准函列為大陸地區合格機構投資者至證券商營業處所開戶所應檢具的文件之一。 四、為大陸地區機構投資人可開立多元交易帳戶及得以匯撥方式交割,修正營業細則第76條及第83條。
發文字號:臺證上字第0990007770號 主旨:公告上市公司自申報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除繼續依現行規定及格式申報外,應增加以XBRL格式申報財務報告。 依據:奉 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9年3月25日金管證審字第0990012872號函准予備查。 公告事項: 一、為促使我國資本市場財務資訊國際化,上市公司自申報99年上半年度財務報告起,應增加以XBRL格式申報財務報告: (一) 申報項目:包括個別及合併資產負債表、損益表、股東權益變動表、現金流量表、財務報表附註及會計師查核或核閱報告。 (二) 申報期限:各季度財務報告公告申報之法定期限後一個月內。 (三) 申報格式:依本公司據「資產負債表及損益表之會計科目及代碼表」、「現金流量表項目及代碼表」及「股東權益變動表項目及代碼表」制定之XBRL分類標準及檔案格式申報。 二、適用對象: (一) 上市公司。 (二) 上市金融控股公司應責成下轄之已公開發行子公司暨未公開發行證券商或期貨商子公司申報,惟未公開發行之證券商或期貨商子公司僅需申報年度及半年度財務報告。 (三) 採用中華民國會計準則編製財務報告之第一上市外國發行人。 三、未依規辦理之上市公司,本公司將依「對有價證券上市公司及境外指數股票型基金上市之境外基金機構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6條規定處置。 四、鼓勵提前申報:鼓勵上市公司於申報98年度及99年第1季財務報告時,自願提前採用XBRL格式申報個別及合併財務報表(即資產負債表、損益表、現金流量表及股東權益變動),申報期限為法定期限後一個月內(即99年5月份)。
發文字號:證櫃審字第0990100459號 有關興櫃公司於公開資訊觀測站申報之公開說明書及年報內容,請依說明辦理,請查照。 說明: 邇來發現興櫃公司上傳至公開資訊觀測站之公開說明書及年報內容,其中就揭露「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與分支機構主管」及「董事及監察人」相關資料項下,暨「董事、監察人、經理人及持股比例超過百分之十之股東股權移轉及股權質押變動情形」相關資料項下,有誤植前揭人員持有股數及未完整揭露其持股異動等情形,惠請各興櫃公司確依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11條規定(含附表),暨公開發行公司年報應行記載事項準則第10條規定(含附表)揭露相關資訊。
發文字號:證櫃監字第0990006825號 主旨:公告本中心「對有價證券上櫃公司資訊申報作業辦法」第3條及「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興櫃股票審查準則」第33條修正條文如附件,並自公告日起實施。 (條文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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